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計發辦法
根據《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確定的原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建立個人基金帳戶,個人繳費及集體補助記在個人名下,保險基金按一定的增值率增值。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需先計算出個人積累總額,再由積累總額確定其領取標準,具體計發采用以下辦法:
個人積累總額的計算
參加養老保險者開始繳費到保險對象開始領取養老金(60周歲)止為積累期,個人積累總額為其各次繳費(含集體補助)的本息總和。
一、計息方法,年內以單利計息,逐年以復利計息。
二、計息期精確到月,各次繳費的計息期為繳費記錄卡上記錄月份的次月至開始領取養老金月份的前月。
三、管理服務費按規定比例提取。
四、計息利率,以規定的基金增值要求為個人基金帳戶積累的計息利率。積累期內,當基金增值要求調整時,個人基金的積累分段計息。分段計息利率起止時間與會計年度一致。當年基金增值要求調整(不論調高調低),個人積累的計息利率則從次年年初起變動。若一年內基金增值要求多次調整,次年個人積累的計息,屆時按民政部通知統一規定的利率執行。
五、個人積累總額的計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積累總額=〔∑ ∑RJP(1+----ij) Π (1+ik)(1+---in)
j-i p=1 12 k=j+1 12
m-1 m-p-1
+∑Rnp(1+-----in)〕(1-a)
p=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