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頭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實驗劃定》日前頒布,個中最大的打破長短深戶籍員工養老門檻低落,打消了非深戶籍員工退休前5年持續繳費的限定。這意味著,非深戶籍員工在養老的前提上和深戶籍員工不相上下,即只要累計繳費滿15年,并到達法定退休年數就可在深圳退休,按月領取養老金。新規還包羅成立了深戶籍職員“延繳延退”制度、臺港澳職員和外籍職員的參保等。
據統計,制止2006年12月31日,深圳介入養老保險人數達426萬人,個中約320萬為非深戶籍員工。今朝已有近200名非深戶籍員工在深享受養老報酬,月均勻養老報酬約1100元。
有關人士稱:打消非深戶籍員工的限定,也并不影響深圳養老保險基金的出入均衡和生齒布局。由于深圳已經改良調解了養老保險報酬計發步伐,使繳費基數坎坷、時刻黑白和報酬坎坷掛鉤越發親近,對付繳費基數廣泛低、繳費年限廣泛短的勞務工而言,報酬也會較低。
打消非深戶籍員工須持續繳費5年限制。已往,非深圳戶籍員工想在深圳享受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需在到達國度劃定退休年數的前5年,在深圳持續繳費。新條例打消了這一條款,非深戶籍員工在深養老前提與戶籍員工到達同等,即“到達國度劃定的法定退休年數,同時在退休時累計在深繳費滿15年”。好比一名深圳戶籍的男職工,60歲到達法定退休年數時,只交了10年養老保險費,那么他可以在小我私人繳費窗口繼承繳費5年,并在65歲的時辰開始按月領取養老金。
戶籍職員繳費年限不足可延繳延退。深圳已往不少市民退休時,因各類緣故起因繳費年限不足15年,按原劃定市民在退休時,只能申請一次性領取小我私人賬戶蘊蓄額和一次性糊口費。新條例在戶籍職員中奉行了“延繳延退”的制度,即應承到達退休年數時,繳費年限達不到尺度的戶籍職員,有兩種選擇:一是申請一次性領取小我私人賬戶蘊蓄額和一次性糊口費,終結在本市的養老保險相關;二是由本人申請繼承繳費,參照機動就業職員的劃定治理繳費手續,應由單元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員工本人繳納。在繳費年限到達切合按月領取養老金前提時,市社保機構遏制收繳養老保險費,員工申請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報酬。新條例還劃定參保職員每多繳一年,就增發一個百分點,上不封頂,有利于形成“多事變、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鼓勵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