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若干問題的決定》中曾明確指出,要“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關于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把“加快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作為“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任務明確地提了出來。為了保證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維護社會公平,我國正在醞釀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其改革的基本取向是企事業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并軌。我們認為,及時推出和順利實施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方案,需要準確把握以下幾點:
堅持基本養老保險統一原則,明確各類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方向
依據我國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總本規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的實際,借鑒國外公職人員養老保險制度的經驗,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統一的基礎上,分別建立企業、事業、機關各自的補充養老保險,整合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應成為我國養老保險事業整體發展的基本思路。在此思路基礎上規劃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要明確兩個問題:一是養老保險改革應與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相銜接。即改變傳統單純依靠單位保障的做法,建立獨立于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管理服務社會化的以現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為模式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二是養老保險改革應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相配套。具體地說,就是根據事業單位改革方向,將現有的事業單位分為兩大類:自收自支、轉制為企業的原事業單位和財政部分撥款事業單位,應建立與企業相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國家財政全額撥款,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實行公務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當然,從長遠看,機關也應建立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接軌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即事業單位要與機關實行統一的制度,不能形成新的養老保險“二無制度”結構。這既有利于保持社會保障制度的統一,又有利于人員的相互流動和統一勞動力市場的形成。
堅持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原則,建立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權利和義務相統一是任何養老保險模式最基本的要求。即基本養老保險金權益的取得是以承擔繳費、并滿足相應的資格條件為前提的。從1994年開始,全國28個省區市中1900多個地(市)縣(區)陸續開展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試點,雖然各地自行制定的試點方案在費率、待遇、計發辦法上相差很大,但建立國家、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的籌資機制,改變長期計劃經濟體制下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養老完全依賴國家財政的局面,建立統賬結合制這一關鍵點上的做法卻基本一致。實踐證明,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建立的城鎮企業職工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適合中國國情、能夠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制度。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應實行這種模式。即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實行社會統籌,基金現收現付,個人繳費建立個人賬戶,實行自我積累。同企業一樣,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組成。而實現事業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接軌的關鍵之一,是要逐步統一繳費比例。
建立統賬結合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另一個關鍵是要解決好改革成本和平穩過渡問題。改革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既要著眼于建立新制度,創立新機制,同時又要考慮事業單位的實際情況,妥善解決改革成本和歷史遺留問題。對過去的隱性債務和改革時提前退休等需要支付的改革成本,應在認真測算的基礎上提出解決辦法,避免把改革成本帶入新制度,影響新制度的入軌和運行效果。具體而言,為實現新老制度的平穩過渡,需要采取老人老辦法、新人新機制和逐步過渡的措施:已經退休的人員,仍按原來的標準和辦法支付基本養老金;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實行新制度,建立新機制;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可加發一定的過渡性養老金,保證他們的待遇基本不降低。
堅持逐步實行與企業相同的替代率原則,同時建立職員年金制度
在大多數國家,公職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與企業相比都要優厚一些,其目的是穩定隊伍。具體優厚辦法主要通過兩種方式實現:一種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各項計劃;另一種是公職人員的養老金替代率高于企業雇員的水平。然而,我國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高于企業退休人員,且差距不斷拉大,已成為關乎社會公平的熱點問題。事業單位職工養老保障水平的確定,取決于經濟發展水平和基本生活需要,也要考慮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因此,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可采用前一種方式,同時逐步降低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金的替代率,這也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既定目標。對于基本養老保險替代率下降所帶來的養老金差異可采取高于企業的過渡性養老金計發系數的辦法,更應通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制度來解決,即在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基礎上,建立事業單位職員年金制度,作為第二支柱。
所謂職員年金,是職業年金計劃的一種,類似于企業年金,是指事業單位職工在依法參加國家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費用由單位或單位和個人繳納而建立的補充性養老保險。不同于企業年金的是,職員年金應堅持法定強制實施原則,符合條件的單位必須參加。職員年金基金也要通過市場化運營來實現保值增值,國家通過相關稅收優惠政策保障職員年金的可持續發展。據統計,目前我國企業年金總規劃只有500多億元,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只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的5%,而在大多數發達國家,這一比例通常在30%以上。因此,無論企業年金,還是事業單位職員年金的發展空間都很大。另外,也要積極發展商業保險等其他補充養老保險形式,作為第三支柱,不斷提高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