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本年7月26日作出關于修改《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抉擇。
按照新修改后的《條例》及實驗細則,呈現了幾方面的變革。
一長短深戶籍員工繳費基數的下限,由本市上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的60%調解低落為本市最低人為尺度,本市戶口籍員工繳費基數下限維持穩固。
二是根基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從13%進步到18%,個中企業繳納為10%,小我私人繳納為8%。調解比例有所進步,以做實小我私人賬戶。
三是對小我私人賬戶的局限舉辦調解。原條例中,員工小我私人賬戶為繳費人為的11%,剩余的2%計入共濟基金,F調解后,員工小我私人賬戶為繳費人為的8%,別的10%計入共濟基金。小我私人賬戶所有由小我私人繳費形成,企業繳費不再劃入小我私人賬戶。
四是改良了根基養老金計較步伐,繳費年限越長、繳費人為越高,養老報酬也越高。
五是配置新老制度相跟尾,用五年過渡步伐,實施養老保險報酬“低不減、高遞增”的做法,擔保新老制度安穩過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