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暫行步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務部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介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職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員)的正當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公道設置和有序活動,擔保參保職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活動并在城鎮就業時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的順暢轉移接續,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本步伐合用于介入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全部職員,包羅農夫工。已經按國度劃定領取根基養老保險報酬的職員,不再轉移根基養老保險相關。
第三條 參保職員跨省活動就業的,由原參保地址地社會保險包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包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據,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應伴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職員到達根基養老保險報酬領取前提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歸并計較,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較;未到達報酬領取年數前,不得終止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并治理退保手續;個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臺灣地域定居的,按國度有關劃定執行。
第四條 參保職員跨省活動就業轉移根基養老保險相關時,按下列要領計較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較轉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計入個人賬戶的所有儲存額計較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元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現實繳費人為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敷1年的,按現實繳費月數計較轉移。
第五條 參保職員跨省活動就業,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按下列劃定治理:
(一)參保職員返回戶籍地址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地址地的相干社保包辦機構應為著實時治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職員未返回戶籍地址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包辦機構為著實時治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承保存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同時在新參保地成立姑且根基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元和個人所有繳費。參保職員再次跨省活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到達報酬領取前提時,將姑且根基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所有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報酬領取地。
(三)參保職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分核準替換,且與調入單元成立勞動相關并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數劃定限定,應在調入地實時治理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 跨省活動就業的參保職員到達報酬領取前提時,按下列劃定確定其報酬領取地:
(一)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在戶籍地址地的,由戶籍地址地認真治理報酬領取手續,享受根基養老保險報酬。
(二)根基養老保險相關不在戶籍地址地,而在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治理報酬領取手續,享受內地根基養老保險報酬。
(三)根基養老保險相關不在戶籍地址地,且在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治理報酬領取手續,享受根基養老保險報酬。
(四)根基養老保險相關不在戶籍地址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及響應資金歸集到戶籍地址地,由戶籍地址地按劃定治理報酬領取手續,享受根基養老保險報酬。
第七條 參保職員轉移接續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后,切合報酬領取前提的,憑證《國務院關于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的劃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人為、繳費年限和報酬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均勻人為計較其根基養老金。
第八條 參保職員跨省活動就業的,按下列措施治理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職員在新就業地按劃定成立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和繳費后,由用人單元或參保職員向新參保地社保包辦機構提出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包辦機構在15個事變日內,考核轉移接續申請,對切合本步伐劃定前提的,向參保職員原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的社保包辦機構發出贊成吸取函,并提供相干信息;對不切合轉移接續前提的,向申請單元或參保職員作出版面聲名。
(三)原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保包辦機構在接到贊成吸取函的15個事變日內,治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包辦機構在收到參保職員原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地址地社保包辦機構轉移的根基養老保險相關和資金后,應在15個事變日內辦結有關手續,并將確認環境實時關照用人單元或參保職員。
第九條 農夫工間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承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包辦機構保存其根基養老保險相關,生涯其所有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承按劃定計息。農夫工返回城鎮就業并繼承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頤魅照舊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劃定累計計較其繳費年限,歸并計較其個人賬戶儲存額,切合報酬領取前提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根基養老保險報酬;農夫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所有有用,并按照農夫工的現實環境,或在其到達劃定領取前提時享受城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報酬,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夫工在城鎮介入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與在農村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跟尾政策,另行研究擬定。
第十條 成立世界縣級以上社保包辦機構接洽方法信息庫,并向社會發布,利便參保職員查詢參保繳費環境,治理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手續。加速成立世界同一的根基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處事體系,刊行世界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職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用的技能處事。
第十一條 各地已擬定的跨省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相干政策與本步伐劃定不符的,以本步伐劃定為準。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根基養老保險相關轉移接續步伐,由各省級人民當局參照本步伐擬定,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存案。
第十二條 本步伐所稱繳費年限,除還有非凡劃定外,均包羅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 本步伐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