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關于改良企業職工根基養老金計發步伐的實驗意見(湘勞社政字[2006]10號 》,我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金計發步伐如下。
一、已介入本省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的職員(含城鎮個別工商戶及雇工和機動就業職員,以下簡稱參保職員),到達法定或劃定退休年數(以下簡稱退休年數),且單元和小我私紀獯劃定推行了繳費任務,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以下步伐計發根基養老金:
1、無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員,退休后按月計發的根基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門構成。
2、有視同繳費年限的職員,退休后按月計發的根基養老金,在發給基本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本上,再增進過渡性養老金。
3、繳費年限的認定。參保職員繳費年限包羅視同繳費年限和現實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職員在成立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株洲市成立個人賬戶的時刻為1995年9月),按國度有關政策計較的持續工齡(勞動條約制工人成立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前按劃定介入社會養老保險、單元和個人足額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計較為視同繳費年限),F實繳費年限是指成立根基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后參保單元和個人配合足額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時刻(城鎮個別工商戶和機動就業職員的現實繳費年限為本人按劃定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時刻)。繳費累計12個月計為1年。繳費年限不敷1年的,計較到月。
二、根基養老金的詳細計較要領:
1、基本養老金=(參保職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2×繳費年限×1%。
個中:
(1)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是指包羅構造、奇跡單元和企業在內的所有在崗職工月人為收入的均勻值。
(2)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的計較:
本人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參保職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本人月均勻繳費人為指數。
本人月均勻繳費人為指數是指參保職員繳費年限內積年繳費人為指數的算術均勻值。繳費人為指數是指參保職員本人月均勻繳費人為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均勻人為或職工月均勻人為的比值。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職員,其視同繳費年限的每年指數記為1.0。再將每年指數相加,除以計較指數的年紀,即為參保職員的月均勻繳費人為指數。
2、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本人退休年數相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度同一劃定執行,詳見附表)。
3、過渡性養老金=參保職員退休時本人的指數化月均勻繳費人為×1.3%×成立個人賬戶前本人繳費年限(計較到月)。
從上看出,繳費年限越長、繳費人為基數越高、退休時全省職工均勻人為越高,養老金程度越高。
三、參保職員到達退休年數時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職員,可以個人補交至15年治理退休手續,按月享受城鎮企業職工根基養老金;也可以轉移至城鄉住民養老保險,享受城鄉住民養老保險報酬。
附件:1、根基養老金計發步伐計較公式
2、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表
附件1
根基養老金計發步伐計較公式
2006年1月1日退卻休的職員,按新步伐計發的根基養老金公式如下:
1、P根基=P基本+P帳戶+P過渡(中人)
P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