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日,《黑龍江省垣鎮職工根基養老保險費征繳打點步伐》果真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提出,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單元繳納部門必需定時繳納,過時要收滯納金,而且可以逼迫執行。
遇嚴峻堅苦可申請緩繳限期一樣平常不高出一年
征求意見稿中劃定,用人單元該當憑證國度劃定的本單元職工人為總額的比例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職工該當憑證國度劃定的本大家為的比例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用人單元根基養老保險費實施自主據實申報繳納。用人單元因不行抗力造成出產策劃呈現嚴峻堅苦不能憑證規按限期繳費的,可以向省處所稅務構造提出緩繳申請,報經省人民當局核準后暫緩繳納一按限期的根基養老保險費,限期一樣平常不高出一年。暫緩繳費時代,對緩繳的費款免征滯納金。
期限不繳可直接劃撥余額不敷要簽署延繳協議
用人單元未憑證劃定的限期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由處所稅務構造責令其期限繳納可能補足。用人單元過時仍未繳納可能補足根基養老保險費的,處所稅務構造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由縣級以上處所稅務構造作出劃撥根基養老保險費的抉擇,書面關照其開戶銀行可能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根基養老保險費。用人單元賬戶余額少于該當繳納的根基養老保險費的,處所稅務構造可以要求該用人單元提供包管,簽署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元未足額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而且未提供包管的,處所稅務構造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代價相等于該當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的工業,以拍賣所得抵繳根基養老保險費。
遲延繳納按日加收滯納金責任人最高罰2萬
征求意見稿中明晰,用人單元未定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處所稅務構造責令期限繳納可能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過時仍不繳納的,由處所稅務構造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用人單元補繳職工個人欠繳的費款時,該當憑證劃定的利率計較補繳職工個人應納利錢。
用人單元未依法代扣代繳的,由處所稅務構造責令用人單元期限代繳,并自欠繳之日起向用人單元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用人單元不得要求職工包袱滯納金。用人單元遲延繳納的,由處所稅務構造依照劃定加收滯納金,并對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元躲避、拒絕可能以其他方法阻撓搜查的,依照有關法令、行政禮貌的劃定給以行政賞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