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和用人單元要配合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職工部門由單元代扣代繳,單元繳納部門必需定時繳納,過時要收滯納金,而且可以逼迫執行!逗邶埥≡偮毠じB老保險費征繳打點步伐》近日起果真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中明晰了“逼迫執行”的劃定:用人單元未憑證劃定的限期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由處所稅務構造責令其期限繳納可能補足。
用人單元過時仍未繳納可能補足根基養老保險費的,處所稅務構造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可以由縣級以上處所稅務構造作出劃撥根基養老保險費的抉擇,書面關照其開戶銀行可能其他金融機構劃撥根基養老保險費。用人單元賬戶余額少于該當繳納的根基養老保險費的,處所稅務構造可以要求該用人單元提供包管,簽署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元未足額繳納根基養老保險費而且未提供包管的,處所稅務構造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代價相等于該當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工業,以拍賣所得抵繳保險費。
用人單元未定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處所稅務構造責令期限繳納可能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過時仍不繳納的,由處所稅務構造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用人單元遲延繳納的,由處所稅務構造依照步伐加收滯納金外,并對直接認真的主管職員和其他直接責任職員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元根基養老保險費實施自主據實申報繳納。用人單元因不行抗力造成出產策劃呈現嚴峻堅苦不能憑證規按限期繳費的,可以向省處所稅務構造提出緩繳申請,報經省人民當局核準后暫緩繳納一按限期的根基養老保險費,限期一樣平常不高出一年。暫緩繳費時代,對緩繳的費款免征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