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農村復員軍人參加養老保險及待遇核定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開發區管委會、新城區建設管委會:
根據《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沈陽市財政局關于城鎮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處理意見》(沈人社發[2014]72號)文件和沈陽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農村復員軍人參保及待遇核定的意見》的規定,為進一步做好農村復員軍人參保及待遇確定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保條件及繳費標準
7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從未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復員軍人,可自愿申請參加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由縣人社局社?普J定身份后,從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15年,共計57327.27元。 未達到退休年齡的可自愿從1998年1月及以后任何時段繳費。辦理補繳時,繳納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保費,以當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繳納2011年7月1日以后的保費,以繳費上年在崗工資為繳費基數。 正在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五七家屬工”、城鄉居民,以及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如果符合農村復員軍人條件,經認定身份后可自愿申請退出原保險(保障)待遇,養老保險繳費及已領取的養老金按規定退付,之后轉入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其軍齡參與養老金計算。仍決定享受原待遇人員其軍齡不參與原待遇計算。
二、待遇標準
7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退休時間統一為7月31日,基本養老金按其退休時間的計發辦法據實計發,低于889元,按889元計發。8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條件的以實際達到退休年齡為退休時間,基本養老金據實計發,低于前述標準,按889元發放。
三、享受待遇時間
7月31日前符合退休條件,按規定完成繳費和退休審核的,其養老金從8月開始發放;8月1日至今符合退休條件的,按規定完成繳費和退休審核的,從符合退休條件的次月起開始發放養老金。 四、參保繳費程序
1、符合參保人員攜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及能夠證明其農村復原軍人身份的材料(如入伍和退伍檔案、士兵證、退伍證或民政部門頒發的《農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補助證》以及出具的《遼寧省1954年11月以后入伍的農村籍軍隊退役士兵普查表》、《60周歲以上農村籍退役人員檔案信息表》)到人社局社?七M行身份認定。
2、參保人經認定身份后到養老保險分局進行繳費,并打印個人賬戶明細表。
3、參保人攜個人賬戶明細表并填寫《沈陽市城鎮從業人員退休審核表》到人社局社?茖徟,經審批后,按規定日期領取退休待遇。
4、未達到退休年齡人員經認定身份后到縣養老保險分局繳費,保存好相關材料,待達到退休年齡時再到人社部門進行退休審批。
上述參保繳費時間至6月30日止。
具體咨詢辦理請到康平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科,地址:康平縣人力資源市場一樓養老保險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