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7月29日,山東省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相關情況。在新聞發布會上,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表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涉及全省35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切身利益,《實施辦法》的出臺,標志著改革的總體方案和主要政策已經明確,正式進入實施階段。《實施辦法》自10月1日起施行,今年9月底前,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就要按照《實施辦法》組織參保繳費、計發待遇。
改革范圍: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人員
這次改革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在參保范圍上,機關和參公單位比較明確。就事業單位來說,目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含公益一類、二類、三類事業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劃分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再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養老保險范圍。
對于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各地在原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期間,已納入參保范圍的編制外人員,應劃轉至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繼續參保,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相應轉入本人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其中,改革前(10月1日前,下同)已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可保留在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范圍,原統籌期間的個人繳費并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編制外人員的具體劃轉辦法,由各市(指設區的市,下同)結合實際確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的編制內勞動合同制工人,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確定。
繳費政策:個人繳費工資“3倍封頂、60%托底”
“繳費政策總的原則是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笔∪肆Y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表示,這既有利于政策銜接,也有利于人員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具體規定是:單位按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20%的比例繳費;個人按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的工資和津貼補貼項目之和作為繳費基數,按8%的比例繳費,全部計入個人賬戶,按規定計息,余額可以依法繼承。機關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和企業一樣,實行“3倍封頂、60%托底”的政策:超過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60%的,按60%計算繳費基數。
對于個人繳費基數的確定,我省規定,機關單位(含參公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以及年終一次性獎金;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和績效工資。其它項目暫不納入個人工資繳費基數。
養老待遇: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掛鉤
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待遇計發方式,采用退休時工資“打折”的辦法,如退休時上月工資打9折,就是某退休人員的待遇,這種計發辦法不能完全體現工作年限變化。
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水平的確定與繳費年限、繳費水平、退休時間等多種因素掛鉤,這種計發辦法充分體現了基本養老保險“多繳多得、長繳長得”的價值取向。
基本養老金待遇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省或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A養老金主要體現了“長繳多得”,繳費時間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以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國務院統一規定的計發月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包含歷年個人繳費的本金與利息。個人賬戶養老金主要體現了“多繳多得”,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基金管理:單獨建賬,不與企業混用基金
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確;鸢踩。國家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主要考慮是,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供款渠道主要來源于財政資金,單獨建賬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確財政責任;另一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的“職工負擔系數”、“養老金替代率”比企業高,不與企業混用基金,避免了機關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的問題。
轉移接續:跨地區、跨險種流動,個人賬戶儲存額可隨同轉移
隨著城鎮化加速,參保人員在跨統籌地區、跨險種間流動就業更加頻繁。這次改革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問題進行了明確:一是參保人員在同一統籌范圍(指設區的市,含省直)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的,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二是參保人員跨統籌范圍轉移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的,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按規定轉移部分基金。轉移基金的目的,主要是實現兩地之間的基金利益平衡,避免產生流動阻礙。
這種轉移辦法,與企業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是一致的,有利于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人員的有序流動。無論采取哪種轉移方式,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參保人員的利益不會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