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養老(Reverse Mortgage),也被稱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者“倒按揭”。是指老人將自己的產權房抵押出去,以定期取得一定數額養老金或者接受老年公寓服務的一種養老方式,在老人去世后,銀行或保險公司收回住房使用權,這種養老方式被視為完善養老保障機制的一項重要補充。2013年國務院印發的《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按計劃“以房養老”政策會于上半年試行推廣。
表現形式
(1)子女養老,房產由子女繼承;
(2)撫養人養老,房產由撫養人繼承;
(3)租出大房再租入小房,用房租差價款養老;
(4)將房子出租出售,自己住老年公寓,用租金或售房款養老;
(5)售出大房,換購小房,用差價款養老;
(6)將住房出售,再租回原住房,用該筆款項交納房租和養老;
(7)將房屋抵押給有資質的銀行、保險公司等機構,每個月從該機構取得貸款作為養老金,老人繼續在原房屋居住,去世后則用該住房歸還貸款。
第一種形式屬于家庭養老,取決于子女的孝心和孝行;中間的幾種形式屬于自助性養老,有較高的交易成本和不確定性(自己售房和出租房等均有較大的交易成本,自己再租回房子或者住老年公寓等也有較大不確定性);最后一種形式為社會機構承攬的反向抵押貸款養老,屬于社會機構提供的以房養老業務,可以為適合以房養老的人群提供更為便捷的服務。
具備條件
擁有產權
自有住房并擁有完全產權。養老家庭必須對其居住的房屋擁有完全的產權,才有權也才有可能對以房養老該房屋做出售、出租或轉讓的處置。
獨立住房
在以房養老模式中,只有老年父母與子女分開居住,該模式才有可能得以運作。否則,老人亡故后,子女便無處可居。
家境適中
當老年人的經濟物質基礎甚為雄厚時,就不會也不必考慮用房產養老;而老人的經濟物質條件較差,或者沒有自己獨立的房屋,或者房屋的價值過低,也很難指望將其作為自己養老的資本。
地價較高
老人身居城市或城郊,尤其是欣欣向榮、經濟快速增長的城市或城郊,住房的價值很高,且在不斷增值之中,住房的變現轉讓也較為容易,適合房屋反向抵押貸款養老。但如果住房地處農村,或經濟發展緩慢,增值幅度不大的不發達地區,因價值低、不易變現等,將很難適用這一模式。需要強調的是,房屋反向抵押貸款養老方式尤其適合有獨立產權房的、沒有直接繼承人的、中低收入水平的城市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