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征繳、管理及相關活動。
第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必須遵守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對違反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由市、縣(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市、縣(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協助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管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區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協助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管理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編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發展規劃。
(二)貫徹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有關配套辦法。
(三)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執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根據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審定辦法,對醫療機構進行定點資格審查和年審。
(六)會同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監督、檢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品經營單位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
第七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和管理。
(二)編制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預決算,上報基本醫療保險的各類財務、統計報表。
(三)負責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服務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配合有關部門對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和協議管理藥品經營單位的收費標準及醫療技術服務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五)負責有關基本醫療保險的咨詢、查詢等服務工作。
(六)審查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情況。
第八條 市、縣(市)設立由政府有關部門、用人單位、醫療機構、工會代表和有關專家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組織,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監督。
第九條 統籌地區設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準,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醫療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十條 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第十一條 發改委、衛生、財政、食品藥品監督、公安、民政、工商、審計、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費繳納
第十二條 企業(包括各種所有制和組織形式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外地駐長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以下統稱單位參保人員),都要按照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用人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本人月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超過300%的,按300%核定個人繳費基數。
當個人繳費基數之和大于用人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時,以個人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繳費基數。
第十三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統籌地區用人單位費率的70%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按用人單位費率的60%繳納。
第十四條 按本辦法參加了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均應同時參加大病醫療互助,實行統一的管理辦法與結算年度。大病醫療互助費按全省統一規定的標準繳納。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 單位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統籌地區基本醫療保險的累計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之和)男滿30年、女滿25年,其中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的,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年限的,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按規定繳費比例一次性補足所差年限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后,享受退休人員醫療待遇;未一次性補足的,可繼續按在職人員政策繳費并享受待遇至規定年限。
第十七條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運行情況,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個人繳費率,可按規定程序適時調整。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破產、注銷時,應當依法清償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單位綜合財政預算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計入生產成本。
第二十條 提倡和鼓勵社會各界捐助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持發展醫療保險事業。
第四章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第二十一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城區統籌和縣(市)統籌,逐步實現省級統籌。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政府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構成,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分開運行,分別核算,不得互相擠占。
第二十三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下列參保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一)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單位參保人員。
(二)累計繳費年限符合第十六條規定的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員。
第二十四條 參保人員個人賬戶由以下三部分組成:
(一)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2%劃入部分。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按不同年齡段劃入的部分:
1、45周歲以下(含本數)的按本人繳費基數的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