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步伐
寧政發(2008)113號
江蘇省南京市人民當局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推進建樹,促進城鄉統籌和諧成長,成立包圍城鄉住民的社會保險系統,完美農村住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障農村勞動者大哥后的根基糊口,按照、國務院《關于起勁成長當代農業踏實推進建樹的多少意見》(中發〔2007〕1號)、《江蘇省“十一五”時代建樹“十大工程”評價指標系統》(蘇發〔2007〕9號)等文件精力,團結我市現實,擬定本步伐。
第二條 僵持“小我私人繳費、當局津貼、以收定支、出入均衡、統賬團結、多繳多得、制度跟尾、保障根基”的原則,成立繳費程度與收入近況和遭受手段相順應、保障程度與當地域經濟社會成長程度相和諧、社會保障與家庭保障相團結、保險相關與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相跟尾的新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步伐由市、區(縣)人民當局認真組織實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施區(縣)統籌。
第二章 實驗范疇和工具
第四條 江寧區、浦口區、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按照本步伐擬定當地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驗步伐。其他區按照現實環境,可參照本步伐擬定詳細實驗步伐。
第五條 具有本市戶籍,男年滿18周歲不滿60周歲、女年滿18周歲不滿55周歲,當期未介入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種種農村住民(不含被征地農夫根基糊口保障職員)應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同時,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農村住民成立晚年養老津貼制度。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六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劃定的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
(一)繳費基數為市統計局發布的各區(縣)上年度農村住民人均純收入。
(二)繳費比例為8%,小我私人繳納4%;市、區(縣)當局津貼4%,個中:市當局對六合區、溧水縣、高淳縣津貼比例為2%,對其他區津貼比例為0.8%。
(三)參保職員可選擇多繳,多繳比例為5%-10%。有前提的街道(鎮)、村(社區)集團經濟組織對多繳職員可給以恰當補貼。
第七條 參保職員在享受農村住民最低糊口保障報酬時代繳費有堅苦的,有前提的區(縣)當局或集團也可對其小我私人給以恰當津貼,輔佐其參保。參保職員入伍服役時代,其服役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第八條 切合介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前提的職員應攜帶本人身份證、戶口簿到戶籍地址村(社區)勞動保障站治理參保手續,領取《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按劃定繳納保費。村(社區)勞動保障站應實時考核、掛號、錄入參保職員小我私人資料和繳費信息,出具繳費收條,成立營業檔案,接管參保工具的查詢。
第九條 小我私人保費原則上按年繳納,由村(社區)勞動保障站認真征繳。征繳的保費應按財政劃定逐級解繳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各級津貼資金按照昔時現實繳費人數和繳費金額在昔時內劃撥到基金專戶。
第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納入區(縣)財務專戶,實施出入兩條線打點;保險基金收不抵支時,由各區(縣)財務包袱。區(縣)財務部分在國有或國有控股銀行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專戶,區(縣)勞動保障部分設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區(縣)財務部分按月將養老保險報酬及晚年住民養老津貼資金足額劃撥到基金支出戶。
第十一條 參保職員因非凡緣故起因昔時未實時繳費的,可在次年第一季度內按上一年的繳費尺度補繳,各級津貼資金按上一年的響應尺度給以劃轉。
第四章 社會統籌與小我私人賬戶
第十二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施社會統籌與小我私人賬戶相團結。
小我私人賬戶包羅:
(一)小我私人繳費全額;
(二)當局津貼資金中劃轉一個百分點,隨小我私人繳費同期記入;
(三)街道(鎮)、村(社區)集團經濟組織對選擇多繳費職員的補貼資金;
(四)小我私人賬戶形成的利錢收入。
當局津貼資金除劃轉小我私人賬戶的一個百分點之外,別的進入社會統籌基金。
第十三條 社會統籌基金用于計發參保職員的基本養老金。小我私人賬戶用于計發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小我私人賬戶資金不得提前支取。
第十四條 參保職員在繳費時代衰亡的,其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付出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參保職員在領取時代衰亡的,其小我私人賬戶剩余資金一次性付出給其法定擔任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五條 小我私人賬戶基金每年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城鄉住民一年期按期存款利率舉辦計息。
第十六條 參保職員因各類緣故起因間斷繳費的,其小我私人賬戶由包辦機構予以保存并予計息。往后繼承繳費的,間斷繳費前后的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繳費年限累積計較。
第五章 養老保險報酬
第十七條 參保職員切合下列前提,可按月領取養老金:
(一)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
(二)按劃定繳納保費;
(三)未按月享受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構造奇跡單元養老保險、被征地農夫根基糊口保障報酬。
第十八條 切合領取養老金前提的職員應在到齡前一個月攜帶《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證》到戶籍地址村(社區)勞動保障站治理養老保險報酬申領手續,經鎮(街道)勞動保障所考核、區(縣)勞動保障部分確定后,自到齡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金。
第十九條 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兩部門構成。
(一)基本養老金月領取尺度以啟領時各區(縣)昔時代繳費基數為尺度,按8%的比例計發。累計繳費年限每滿1年(不滿1年的月數折算為年計較,下同)計發比例另增進0.3%。
(二)小我私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尺度為小我私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憑證《國務院關于完美企業職工根基養老保險制度的抉擇》(國發〔2005〕38號)劃定執行(見附件)。
第二十條 本步伐實驗后,應參保職員無端間斷繳費的,其基本養老金計發比例以累計繳費年限為基本,按未參保年限扣減,每滿1年扣減1%。
第二十一條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按照市統計局發布的當地域上年度農夫人均純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發布昔時度繳費尺度。
第二十二條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應按照市統計局每年發布的當地域上年度農夫人均純收入,于每年7月1日前發布昔時基本養老金金額,并響應調解養老金報酬。
第二十三條 參保職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化時代,到達本步伐劃定的領取養老金前提的,暫緩治理領取養老金手續。待服刑期滿或勞動教化期滿后再予治理,屆時基本養老金按其治理時的繳費基數計發。領取養老金的職員,在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化時代,其報酬停發,服刑期滿后,從頭計發,不予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