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4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同時決定,統一提高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再次提高全國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標準。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個人共同負擔,繳費辦法、待遇標準計算等與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相似,工作人員將根據該辦法的實施時間劃定“老人”、“中人”、“新人”,實施不同的參保辦法,而因為參保人員在退休之后,可以享受到職業年金,待遇標準要比企業退休人員高。
方案公布
公務員將繳納工資的8%作為養老金
昨天,國務院正式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
本次改革適用于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該決定自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決定不一致的,按照該決定執行。根據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對于國務院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根據本人退休時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本人退休年齡、利息等因素確定。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為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的具體辦法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制定。
不再按級別,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一直以來,一些機關和事業單位往往存在退休前突擊提升職級、職稱的情況。這是因為,改革前機關事業單位退休金按照職工退休最后一個月工資一起發,并隨著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進行調整,這是造成企業職工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差距較大的一個重要原因。而改革后,將按照本人歷年繳費多少、繳費期長短來計算養老金標準。
這意味著,某公務員即使退休前沒有被提拔,但由于他的繳費年限長,也可能比他的上司領的退休金要多。
同樣年齡退休的,計發月數相同,所以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而同樣個人賬戶積累的,退休越晚,計發月數越少,即除數越小,因而待遇水平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