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同時原《內蒙古自治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自治區級統籌辦法》廢止。
記者昨日了解到,該辦法明確進一步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執行統一的政策規定。
統一繳費基數和待遇標準
記者了解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今后執行統一的繳費基數。按照辦法規定,參保單位以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低于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繳費,高于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基數繳費;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在全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至300%范圍內,自主選擇繳費基數。同時為了保持繳費基數平穩過渡,可采取過渡措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同時執行統一繳費比例。即參保單位繳費比例為20%,職工個人繳費比例為8%;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繳費比例為20%。并統一個人賬戶,即個人賬戶統一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記入,按照自治區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
按照辦法,執行統一的待遇標準,即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今后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15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統籌養老金月標準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同時明確,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可采取過渡措施,具體辦法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基金由自治區統籌管理使用
該辦法明確,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自治區級統籌管理和使用,實行自治區級預算管理。參保單位和參保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直接繳入自治區級國庫。各盟市、旗縣歷年積累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除預留兩個月養老金作為周轉金外,全部上劃自治區級國庫。
各盟市、旗縣及自治區相關部門應嚴格執行自治區下達的養老保險基金預算。對違反規定辦理退休支付的費用、自定政策增加的費用,由當地財政負擔;對各級未完成基本養老保險費收入預算少征繳的養老保險費,由同級財政負擔。預算執行情況應列入各級政府目標考核責任制,年終對各盟市及自治區相關部門基本養老保險預算執行和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照養老保險精算平衡和可持續發展的原則,逐步建立基金精算機制和財務預警機制,加強對基金收支參數的研究,健全養老保險財政投入和分擔機制,擴大養老保險籌資渠道,確;鸢踩捅V翟鲋担3逐B老保險基金可持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