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辭職后五險一金怎么處理?
事業單位辭職后五險一金處理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社保,另一部分是公積金。
關于事業單位辭職后的社保
根據《關于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 2001 13號),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單位之間流動,要相應轉移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并執行調入單位的社會保險制度。
(1)養老保險的處理
職工由機關事業單位進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退休時按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其中,公務員及參照和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在進入企業并按規定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根據本人在機關(或單位)工作的年限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
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通知》的規定,實行個人繳費制度前,職工的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可以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發放基本養老保險金。
機關事業單位正式職工調入企業后,應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復員退伍軍人、城鎮下鄉知識青年被招為合同制工人,且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的,其軍齡及下鄉期間按國家規定計算為連續工齡的年限,可視同繳費年限。
(2)醫療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流動,在同一統籌地區內的基本醫療保險關系不轉移,跨統籌地區的基本醫療保險及個人賬戶隨同轉移。職工流動后,除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其他醫療保障待遇按當地有關政策進行調整。
(3)失業保險關系處理
職工由機關進入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之月起,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期。職工由企業、事業單位進入機關工作,原單位及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轉移,其失業保障按《人事部關于印關<國家公務員被辭退后有關問題的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發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