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無子女老年家庭和“失獨”老年家庭約占老齡人口比重10%,這一人群本來就沒有把住房傳給子女的需要與可能,保險版“以房養老”比較適合這一類老人,以便補充他們的養老金來源,提高老年生活質量。
家住上海浦東的王阿婆今年83歲了,丈夫于5年前去世后,膝下無兒的她一個人生活得異常艱難。沒有“勞!钡乃,每月僅靠四五百元的上!暗捅!鄙;街道每天補助的“老年餐”,她總把一頓的食物分成兩頓來吃;因為不舍得花錢,她連醫院也去得很少,小毛小病挺一挺就算熬過去了。
王阿婆沒有多少存款,其唯一的資產,就是一套老伴去世前已經購買了產權的房改房。熱心的居委阿姨和周圍的鄰居們總想幫王阿婆一把,他們也想到過讓老人“以房養老”。但前幾年上海某街道在這方面的試點并不成功,銀行那邊的政策似乎也不明朗。
3月底來自中國保監會官方網站公布的一個消息是,幸福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房來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A款)”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已經得到了保監會的批復,保險版的“以房養老”終于出爐,可能能夠為王阿婆這樣的老年群體提供一定的支持。
保險版“以房養老”新鮮出爐
所謂“以房養老”,實際是指“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或養老保險)”之類的金融產品。
對于類似王阿婆這樣的老年人群,他們急需有外部經濟來源,以便補充自己的每月養老金,保障或提高自己的老年生活水準。但他們手里可能沒有多少金融資產,房產幾乎是他們的唯一資產。即便將目前的居所直接售賣后,他們可能會有一大筆收入,但難以預計是否能滿足未來所有的生活所需。而且,他們又不太方便搬離現有的住房,情感上也比較難接受。如果金融機構能夠為他們提供每月養老金,等到老人百年之后,將房屋受益權和處分權讓渡給金融機構,那么理論上,既能解決老人的經濟困境,金融機構也有了一個比較好的新業務品種。
幸福人壽此次推出的“幸福房來寶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A款)”條款說明:“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養老年金保險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產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占有、使用、收益和經抵押權人同意的處分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保險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產處分權,處分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實際上,早在6月23日,保監會就發布了《關于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吨笇б庖姟诽岢觯苑筐B老試點自7月1日起,至6月30日止。試點城市選定北京、上海、廣州、武漢,投保人群為60周歲以上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年人。
“非參與型”較有利于房屋所有人
試點產品分為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和非參與型反向抵押養老保險產品,區別在于房產增值收益是由投保人獨享還是和保險公司分享。此次幸福人壽版“以房養老”產品屬于“非參與型”產品,按照此款產品的設計,如果房價上漲,房屋產權、收益歸投保人所有,增值部分在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歸投保人的繼承人所有;若房價下跌至不足以償付養老費用時,則不足部分將由保險公司承擔。
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試點通過保險以房養老,意在給有意愿、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一種金融工具,帶有市場化性質,并不意味政府“不管養老”。目前,國內外都缺乏相關經驗,推出產品和試點,只是為完善第三支柱體系提供選擇的機會和可能。
對于以房養老的風險,保險精算領域專家表示,發達國家的反向抵押好處是把風險轉移給保險公司,隨著物價適當調整,房屋的科學估價、長壽風險由保險公司承擔,最后按照大數法則,根據老年人生命長短的平均水平,以房養老保險是可以經營的。但國內的保險公司是否具備這種風險分散的精算技術,比如產品量化、房屋價值估算、長壽風險的計算等都存在諸多不確定性
此外,根據產品條款顯示,幸福人壽這一產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年齡限制在60周歲至85周歲,并設定猶豫期為30天,長于一般壽險產品。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合同時,雙方將確定基本養老保險金額,綜合考慮房屋折舊、預期增值、預期的老年人平均生存年限等因素,金額一經確定,不能變更。當然,投保人每月拿到的養老金要在基金養老金額當中扣除必要的費用,如部分房屋評估費、律師費、保單管理費等。
若老人在保單生效之后選擇退保,將承擔一定退保手續費和其他各類費用和損失賠償,退保手續費為退保之前累積計息的養老保險相關費用的一定比例,第一年至第五年分別為10%、8%、5%、3%和1%,第六年及以后年度退保,不再收取退保手續費。如果在一定期限內老年人無法償還,保險公司將對抵押房屋行使處分權,即出售(變賣)抵押房屋。
基本養老金+延期年金 保證終身領取
為了保證投保人(被保險人)能夠按月從保險公司領取養老金,幸福人壽的這款“以房養老”產品還設置了延期年金的概念。在特定期限內繳納的延期年金保費將累積用于特定期限后的養老金支付。
當然,參與“以房養老”保險產品的人士,通常就是為了解決現金流不足的問題,因此該款產品的延期年金保費,無需以現金形式繳納,同樣是在養老費用賬戶中進行積累計算,待到老人身故后再以房產處置所得資金來做結算。
有關延期年金的身故和退保利益,幸福人壽提供了兩套方案。方案一是不承擔身故給付責任,也不退換延期年金所產生的現金價值。方案二為保險公司承擔延期年金的身故給付責任,或在退保時退還現金價值。方案一和方案二的區別在于,方案一所需要繳納的延期年金保費較少,每月可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金額較高。方案二則恰恰相反。
根據該產品的費率表來看,若一名60歲男性投保該產品,每100萬元有效保險價值下,若選擇方案一,月度基本養老保險金為2514元(可領至終身),延期年金每年繳費金額為2544元(賬面累積,無需現金),延期年金繳費年數26年;若選擇方案二,月度基本養老保險金為2124元(可領至終身),延期年金每年繳費金額為7107元(賬面累積,無需現金),延期年金繳費年數26年。
再看85歲女性投保該款產品,每100萬元有效保險價值下,按方案一計算,每月基本養老保險金為6152元(可領至終身),延期年金每年繳費金額為13884元(賬面累積,無需現金),延期年金繳費年數為10年。若選擇方案二,月度基本養老保險金為4340元(可領至終身),延期年金每年繳費金額為35101元(賬面累積,無需現金),延期年金繳費年數為10年。
在醞釀許久后,以房養老終于進入實施階段。不過,引來的爭議和質疑也不小。3月20日,保監會發布通告,決定開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試點。也就是說,“以房養老”開始正式實施了。不過,針對實施細則,市場爭議和質疑之聲更大。
首批試點四個城市
即為試點,那參與的城市肯定有限。就從保監會的發文來看,首批試點城市只有四個,即北京、上海、廣州和武漢。而從實施“以房養老”的最基本投保要求來看,即年齡達到60歲以上且擁有房屋完全獨立產權的老人,才能申請“以房養老”。首批試點的四個城市,基本囊括了國內一線大城市,人口結構老齡化較為突出。
所謂以房養老的保險方案,就是“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養老保險”,是一種將住房抵押與終身年金相結合的創新型商業養老保險業務,即擁有房屋完全產權的老年人,將其房屋抵押給保險公司,繼續擁有房屋居住權,并按照約定條件領取養老金直至身故;老人身故后,保險公司獲得抵押房屋處置權,處置所得將優先用于償付養老保險相關費用。
之前,“以房養老”的另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