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做好職工醫療保險(以下簡稱醫療保險)費征繳工作,確保醫療保險制度穩健運行,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威海市職工醫療保險規定》(威政發〔2008〕10號)等規定,現就醫療保險費繳納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職工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至退休。用人單位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和繳納醫療保險費的,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二、參保人員退休(含退職、提前退休)時累計繳費年限(含補繳和視同繳費年限)男滿25年、女滿20年的,自退休的次月起,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或未按規定連續足額繳費的,應按規定一次性補繳。因用人單位原因導致繳費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繳;退休人員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最低繳費年限或未按規定連續足額繳納醫療保險費、又未補足所差年限醫療保險費的,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2007年底以前辦理退休手續且退休后享受醫保待遇的人員,不受繳費年限的限制。
三、自1999年5月起連續繳納醫療保險費或雖未連續繳納但補齊所欠繳醫療保險費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含補繳)年限合并計算。
視同繳費年限的工齡以檔案原始記載為準,并需提供勞動、人事部門辦理招用工手續的原件、復印件。
四、未建立醫療保險關系的退休人員,如本人自愿,可補繳自1999年5月以來至本人退休之月的醫療保險費,參加醫療保險。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國家規定的工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與補繳的年限合并計算。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按規定享受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險待遇。
五、預計退休時醫療保險累計繳費年限達不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補繳所差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六、參加住院醫療費統籌(繳費比例為5%)的參保人員,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個人帳戶(繳費比例為10%)的辦法參保,但須補繳1999年5月以來差額部分的醫療保險費;補繳后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
七、補繳醫療保險費時,以補繳當年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費平均繳費基數為基數,按補繳當年規定的比例繳納。補繳的醫療保險費全額納入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欠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
八、企業退職人員和一次性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達到規定最低繳費年限的,繼續享受醫療保險待遇;建有個人帳戶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企業退休人員平均養老金作為計入個人帳戶的基數。
九、參保人員退休、調動、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死亡等,應在30日內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十、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統籌區域流動或從市外調入的參保人員,需持勞動保障、人事部門或用人單位工作調動函的原件、復印件以及原工作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開據的參保證明、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表、醫療保險個人帳戶結轉單及繳費信息記錄,到新工作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手續,在原工作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視同新工作地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十一、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期間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視為連續參保,但不計算為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十二、軍隊轉業干部、退役士兵(含士官)應自退役后及時參加當地職工醫療保險并連續足額繳費,其軍齡視同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十三、按威勞發〔2001〕17號、威勞發〔2002〕22號、威勞發〔2003〕27號文件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檔案托管人員以及按威政辦發〔2006〕77號文件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其醫療保險繳費年限,均按參保時的規定執行。
十四、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退休干部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無經濟收入的隨軍家屬、遺屬醫療保險費的繳納按《威海市移交政府安置的軍隊離休退休干部及無經濟收入的隨軍家屬、遺屬醫療保障暫行辦法》(威民發〔2007〕141號)執行。
優撫對象、農民工醫療保險費的繳納分別執行相關規定。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威勞發〔2006〕74號文件同時廢止,以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