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醒的是,關于職工醫療保險繳費年限的認定,全國并沒有一個統一的標準,因此,建議大家最好向當地的社保局咨詢,或者查看登陸醫療保險政策。
小貼士:
實行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最低繳費年限是如何規定的?
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辦理退休手續時,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的最低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女滿20年、男滿25年,方可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視同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辦理退休(職)時,不足繳費年限的,須由用人單位和本人以其退休(職)時的繳費基數為基數(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規定一次性補繳至最低繳費年限。未按規定一次性補繳的,不享受退休人員醫療保險待遇,終止醫療保險關系。
參加居民醫療保險的一般居民,從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怎樣計算繳費年限?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一般居民,從業后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其在本市范圍內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繳費年限按4比1折抵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
關閉、破產的單位,所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應該由誰負責補繳?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清償其用人單位合并、分立、轉讓的,由合并、分立后的單位和受讓單位負擔其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破產企業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有關規定,優先償付欠繳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并按全市上年度退休人員人均醫療費標準,為每位退休人員一次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10年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其退休人員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