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華人李先生夫婦為2007年在美國出生的兒子起了小名“阿福”,在美中國留學生陳先生夫婦稱同年在美國出生女兒為“阿娜”。為使妻子產后能夠正常上班,李先生和陳先生分別邀請其居住在中國內地的父母赴美照顧孩子,可老人說鄰里鄰居已經習慣不愿到美國居住。于是,李、陳兩家只好想辦法把孩子送至中國內地寄養。
這里所稱“寄養”,是指旅居國外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的父母(包括中國公民和外籍華人)因工作或其他原因,暫時難以履行監護、撫養的職責,在無法直接照料其未成年子女生活和學習的情況下,將他(她)交由居住在中國內地的親屬或朋友代為撫養、照料、監護的行為。其中,被寄養兒童的父母稱為“委托寄養人”,承擔寄養職責的親屬或朋友稱為“受托寄養人”,被寄養的兒童稱為“被寄養人”。近年來,一些海外中國公民或外籍華人由于種種原因,將其在國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中國內地的親屬或朋友家中。根據現行的規定和做法,若委托寄養人無法親自回到中國內地辦理寄養相關手續,中國駐外使領館主管領事(簡稱“中國領事”)可依其不同情況為“寄養委托書”辦理公證或領事認證。
一、“寄養”兒童在中國內地有一個歷史的發展過程
改革開放之前,“寄養兒童”僅發生在中國內地的農村與市鎮之間,兒童年齡為不滿15周歲。1977年11月1日,由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公安部關于處理戶口遷移的規定》對“處理戶口遷移的原則”做出規定:“市、鎮職工在農村的父、母,不得遷入市、鎮。如確無親屬依靠,生活難以自理,必須到市、鎮投靠子女的,可準予落戶。市、鎮職工寄養在農村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或原在農村無親屬照顧的15周歲以下的子女,可準予在市、鎮落戶。”
改革開放之后,中國領事開始涉及辦理“寄養”兒童手續,兒童年齡在16周歲以下。1988年10月22日,司法部公證律師司(現為“司法部律師公證工作指導司”)《關于轉發公安部六局<關于受理、審批寄養外籍兒童問題的通知>的通知》第2條規定的“寄養兒童的父母要提出書面寄養申請”事項表明:“寄養委托書”已開始走進中國領事職務。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寄養”兒童手續與公證認證業務密切相關,兒童年齡限于未滿18周歲。2004年4月1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頒布實施的《外國人簽證和居留許可工作規范》規定:華人華僑在中國內地寄養的未滿18周歲的外籍子女申請簽證,應提供的“寄養委托書”等境外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須經中國駐外使領館辦理領事認證。
自9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條例》第7條規定:因“寄養”等原因申請入境的,應當提交“委托書”等證明材料。
二、中國公民陳先生夫婦和美國公民李先生夫婦依其不同情況分別辦理了“寄養委托書”公證和領事認證手續
(一)“寄養委托書”的基本內容。實踐中,“寄養委托書”須由中國領事辦理公證或領事認證,其基本內容如下:
1.委托寄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現住址及聯系電話;
2.受托寄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職業、現住址及聯系電話;
3.被寄養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身份證件、現住址及其分別與委托寄養人、受托寄養人的關系;
4.寄養原因,即指委托寄養人無法親自回到中國內地與受托寄養人共同辦理寄養手續以及須將其未成年子女寄養在親屬或朋友家中的原因和理由;
5.委托權限,即指委托寄養人向受托寄養人授權的范圍,如照顧被寄養人的日常生活、為其辦理在中國內地的居留和上學手續等;
6.委托期限,即指受托寄養人行使委托寄養人授權的時間限度,一般是指被寄養人在中國內地居住的起止日期;
7.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8.委托寄養人的簽名、委托地點和日期,即指委托寄養人須在寄養委托書的落款處簽名或捺指印,并寫明委托地點和日期。
(二)中國公民陳先生夫婦為女兒阿娜辦理了“寄養委托書”公證手續。通常情況下,委托寄養人即被寄養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雙方如系中國公民,中國領事可應申請為其“寄養委托書”辦理簽名屬實公證。由此,陳先生夫婦親自向中國領事提出公證申請并出示如下材料:
1.委托寄養人的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被寄養人的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辦妥居住國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手續的被寄養人的出生證明;
4.由委托寄養人簽署的“寄養委托書”文本及申請表;
5.中國領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美國公民李先生夫婦為兒子阿福辦理了“寄養委托書”的領事認證手續。依現行做法,委托寄養人即被寄養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一方或雙方如系外國人,中國領事可應申請,為其已辦妥居住國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手續的“寄養委托書”辦理領事認證。由此,李先生夫婦可親自或委托他人向中國領事提出認證申請并提交如下材料:
1.委托寄養人的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如委托他人辦理,還應出示代理人的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2.被寄養人的有效護照、居留證明等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辦妥居住國主管機關公證認證手續的“寄養委托書”文本以及被寄養人的出生證明;
4.由委托寄養人或代理人填妥的申請表;
5.中國領事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總而言之,海外中國公民或外籍華人如欲將在國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寄養在中國內地親友家,可又無法親自回國辦理有關手續,須到中國駐當地使領館申辦“寄養委托書”的公證或領事認證手續,以便在中國內地順利辦理寄養手續。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寄養委托書”是委托寄養人對受托寄養人的一種授權,授予受托寄養人對被寄養人的監護權。辦妥“寄養委托書”的公證或領事認證手續,并不等于被寄養人已辦妥了來華或在華停留居留的相關手續。寄養委托人與寄養受托人還須根據中國法律規章,另行為被寄養人辦理上述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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