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和接班人,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我校?疲ǜ呗殻⿲W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三條 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其他證件,在報到期限來校報到。因故不能按期入學的,應向學校招生辦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四條 學校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不具有學籍。
(一)患疾病的新生,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申請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入學資格期間,經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確已康復,符合體檢標準,可隨下一年新生入學,重新辦理入學手續,逾期不辦理手續或逾期未康復者,取消入學資格;
(二)新生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至退役后2年;
(三)其他情況需要保留入學資格的,向學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辦理手續;
(四)保留入學資格期限不超過兩年。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應向學校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合格后,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遲等正當理由的,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六條 學生入學后,學校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學生進行復查。復查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錄取手續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國家招生規定;
(二)所獲得的錄取資格是否真實、合乎相關規定;
(三)本人及身份證明與錄取通知、考生檔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狀況是否符合報考專業或者專業類別體檢要求,能否保證在校正常學習、生活。
(五)藝術、體育等特殊類型錄取學生的專業水平是否符合錄取要求。
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按照規定為其保留入學資格。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的,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助學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教育救助,完善學生資助體系,保證學生不因家庭經濟困難而放棄學業。
第二節 轉專業與轉學
第八條 學生在學習期間對其他專業有興趣和專長的,可依據學校轉專業辦法提出轉專業申請;以特殊招生形式錄取的學生,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錄取前與學校有明確約定的,不得轉專業。
第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本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以定向就業招生錄取的;
(五)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十條 學生轉學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學校和擬轉入學校同意,由轉入學校負責審核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本校培養要求且學校有培養能力的,經學校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題會議研究決定,可以轉入。
跨省轉學的,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公安機關。
第十一條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學校轉學管理辦法,對轉學情況及時進行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節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因各種原因需要暫時中斷學業并經學校批準,可予休學,休學期滿需繼續休學的,需再次提出申請。休學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三條 休學創業的學生,學校為其保留學籍2年。
第十四條 新生和在校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為其保留其入學資格或者學籍至退役后2年。
學生參加學校組織的跨校聯合培養項目,在聯合培養學校學習期間,學校同時為其保留學籍。
學生保留學籍期間,與其實際所在的部隊、學校等組織建立管理關系。
第十五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也應予休學:
(一)因傷、病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證明,本學期需停課治療、休養6周以上者;
(二)因病、事假,本學期累計缺課6周以上者;
(三)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十六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離校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來校上課,自行來校上課所取得的成績一律無效。
第十七條 休學期滿復學,學生應在休學期滿前一個月辦理申請復學手續,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繼續學業;超過期限未辦理復學手續的學生,不再保留學籍。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必須提供二級甲等及以上醫院診斷已恢復健康的證明,經學校指定醫院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四節 退學
第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予退學: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逾期兩周不辦理復學手續,或復學經審查不合格的;
(三)經學校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未經批準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未履行暫緩注冊手續的;
(六)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
第十九條 對學生做退學處理,由所在系部報告,并附有關證明或者情況說明等材料,送學生處審核,報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學校對退學學生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達本人。因特殊情況無法送達本人的,由學校發布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第二十條 退學學生善后事宜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學生按規定時間辦理離校手續,檔案、戶口退回家庭戶籍所在地;
(二)對退學學生,學校發給肄業證書或者寫實性學習證明;
(三)凡退學學生,所在系部要將學生本人在校學習成績單報送教務處,并注明其退學(離校)時間和原因,由教務處匯總裝入學生學籍檔案;
(四)凡退學的學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五節 畢業與結業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畢業,并在學生離校前發給畢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校準予結業,發給結業證書。
結業后經補考、重修合格者頒發畢業證書。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六節 學業證書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依據學校學籍學歷信息管理辦法,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二十五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的學生,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學籍,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
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無效。
第二十七條 學歷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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