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條件:
1.家庭經濟困難;
2.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6周歲的需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
3.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成年人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書面同意);
4.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紀行為;
5.學習努力,能夠正常完成學業。
二、提交材料:
1.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書;
2.本人學生證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明和書面同意申請貸款的證明);
3.本人對家庭經濟困難情況的說明;
4.學生家庭所在地有關部門出具的家庭經濟困難證明。
三、申請金額:原則上每人每學年最高不超過6000元。
四、辦理流程:
1.學校學生資助等部門負責對學生提交的國家助學貸款申請進行資格審查,并核查學生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銀行負責最終審批學生的貸款申請。
2.國家助學貸款實行一次申請、一次授信、分期發放的方式,即學生可以與銀行一次簽訂多個學年的貸款合同,但銀行要分年發放。一個學年內的學費、住宿費貸款,銀行應一次性發放;一個學年內的生活費貸款,銀行(或學校)按10個月逐月發放給學生。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貸款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的國家助學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畢業后的利息由貸款學生本人全額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簽訂貸款合同的學生,其在校學習期間以及畢業后到最終還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財政負擔,一半由學生本人負擔。
3.學生根據個人畢業后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在畢業后的1-2年內選擇開始償還本金的時間,六年內還清貸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簽訂的貸款合同(包括畢業生還款協議),一般規定貸款學生在畢業后四年內還清貸款本息。
五、違約后果:
1.國家助學貸款的借款學生如未按照與經辦銀行簽訂的還款協議約定的期限、數額償還貸款,經辦銀行將對其違約還款金額計收罰息;
2.經辦銀行將違約情況錄入中國人民銀行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供全國各金融機構依法查詢。對惡意拖欠貸款的違約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貸款、汽車貸款等金融服務;
3.對于連續拖欠還款行為嚴重的借款人,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銀行將通過新聞媒體和網絡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號碼、畢業學校及具體違約行為等信息;
4.嚴重違約的貸款人還將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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