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州市各類高中招生考試
加分工作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進素質教育和促進學生全面發展,堅持公平公正原則,根據《浙江省教育廳關于嚴格控制和規范中考加分項目的通知》(浙教考〔2009〕2號)和《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等精神,本著“從嚴規范,公平公正,縮減分值”的原則,結合我市實際,現就臺州市各類高中招生考試加分工作提出如下實施辦法:
一、加分類別
(一)身份類優惠
1.烈士子女:各縣(市、區)教育局根據考生意愿錄取。
2.軍人子女中考優待政策,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浙政聯〔2013〕2號)文件要求執行。
3.少數民族考生、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3分。
(二)特長類優惠
1.浙江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考試B級證書獲得者,加3分;
2.浙江省學生藝術特長水平考試A級證書獲得者,加5分。
以上獲獎證書,在2013年7月1日至6月5日期間獲得有效。
(三)競賽類優惠
1.下列獲獎者,加3分:
(1)獲得教育部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或浙江省運動會個人項目第4—6名,集體項目第4—6名的主力隊員。
(2)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田徑,籃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聯賽,游泳、健美操比賽個人項目第4—6名,集體項目第4—6名的主力隊員。
(3)獲得臺州市中學生田徑運動會初中男子組和初中女子組個人項目比賽前3名,籃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聯賽或游泳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第一名的主力隊員。
(4)獲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發明、科技創新)個人項目二等獎者(發明、科技創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學(計算機)競賽二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在2013年7月1日至6月5日期間獲得有效。證書上須蓋有相應一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5)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藝術節、合唱節、舞蹈節中學組獨唱、重唱(4人及以下)、戲劇曲藝(4人及以下)、獨奏、協奏、齊奏(4人及以下)、獨舞、雙人舞、3人舞等現場比賽個人項目第4—6名或二等獎者。獲得臺州市教育局主辦的以上比賽個人項目一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在優惠加分時三年內有效,即初中教育階段獲得有效。證書上須蓋有相應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2.下列獎次獲得者加5分:
(1)獲得教育部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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