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相關優惠政策文件。小微企業如此優惠的所得稅政策,你享受到了嗎?小編帶您一起來看看內蒙古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正確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內政發[2012]88號文件有關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內政發[2014]87號)、《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業加快發展八條措施的通知》(內政發[2015]46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內蒙古自治區國稅系統管轄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包括核定征收企業)。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分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第四條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從業人數、資產總額按以下口徑確定:
(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
(二)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第五條 國家禁止或限制行業,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 年本)(修正)》(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2013年第21號)、《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務部令2015年第22號)執行。
第六條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
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并免征其中地方分享部分。
第三章
申報管理
第七條
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分別按照以下情況處理:
(一)本年度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當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二)本年度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稅政策。
第九條 定率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十條 定額征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采取民主評議、公示等程序按優惠政策條件相應調減定額后,按照原辦法征收。
第十一條 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超過20萬元的,停止享受減半征稅政策。
第十二條 小型微利企業符合享受優惠政策條件,但預繳時未及時享受的,可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第十三條 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但年度匯算清繳超過規定標準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第十四條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通過如實填寫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無需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和專門備案。
第四章
后續管理
第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充分利用稅收征收管理系統查詢功能,生成、整理稅收優惠臺賬,全面掌握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戶數、減免稅額等數據,開展減免稅政策效應分析、典型企業調查等工作,積極實施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落實情況的跟蹤問效。
第十六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于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后,加強本地區小型微利企業的稅收風險管理,有重點地開展對已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的企業風險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
實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風險管理重點核查內容包括:
(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應結合企業年報中反映的應納稅所得額、財務報表的利潤總額以及上年度稅務機關的評估、檢查情況,重點審核企業申報應納稅所得額的真實性,有無少計收入、多結轉成本、費用等問題。
(二)從業人數。應結合企業的工資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憑證及工資支付情況,同時參考年度申報中扣除的工資總額及人數,重點審核納稅人是否存在一方面享受稅收優惠時虛減人數,另一方面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虛增人數,多列成本、費用問題。
(三)資產總額。應結合資產負債表和企業的實際經營情況,重點核實各類資產項目是否存在虛報不真實等問題。
(四)所屬行業。審核企業是否屬于國家非禁止或限制行業。如有爭議,納稅人需提供由省級或省級授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第十八條 在對小型微利企業實施稅收風險管理過程中,若發現其不符合條件的,應補繳已享受減免的稅款,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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