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為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后下發了相關優惠政策文件。小微企業如此優惠的所得稅政策,你享受到了嗎?小編帶您一起來看看四川小微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一)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1.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為支持小微企業發展,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4號)
(二)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征增值稅
2.小微企業普惠性地方稅費稅收減免
【優惠內容】
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通知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三)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3.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性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號)
(四)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
4.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稅前一次性扣除
【優惠內容】
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五)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5.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企業、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六)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6.小微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優惠內容】
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企業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
(七)小微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7.小微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優惠內容】
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企業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八)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
8.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
【優惠內容】
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
二、支持融資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二、支持融資稅收優惠
(一)銀行類金融機構貸款稅收優惠
9.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金融機構可以選擇以下兩種方法之一適用免稅:
1.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高于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的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2.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發放單筆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該筆貸款按照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150%(含本數)計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稅;超過部分按照現行政策規定繳納增值稅。
所稱小額貸款,是指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0萬元(含本數)的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10.金融機構農戶和小型微型企業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向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小微企業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1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77號)
11.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小額貸款,是指單戶授信小于100萬元(含本數)的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貸款;沒有授信額度的,是指單戶貸款合同金額且貸款余額在100萬元(含本數)以下的貸款。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12.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金融企業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引》(銀監發〔2007〕54號),對其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進行風險分類后,按照以下比例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注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次級類貸款,計提比例為25%;可疑類貸款,計提比例為50%;損失類貸款,計提比例為100%。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13.金融企業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2014年度起,金融企業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逾期1年以上,經追索無法收回,應依據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分類證明,按下列規定計算確認貸款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1.單戶貸款余額不超過300萬元(含300萬元)的,應依據向借款人和擔保人的有關原始追索記錄(包括司法追索、電話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門追索等原始記錄之一,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2.單戶貸款余額超過3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應依據有關原始追索記錄(應當包括司法追索記錄,并由經辦人和負責人共同簽章確認),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3.單戶貸款余額超過1000萬元的,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有關規定計算確認損失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3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5號)
14.農村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提供金融服務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縣級市、區、旗)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
15.中國農業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也稱縣事業部),提供的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金融業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46號)及附件《享受增值稅優惠的涉農貸款業務清單》
16.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貸款利息收入可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對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下轄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三農金融事業部涉農貸款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97號)
(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稅收優惠
17.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18.小額貸款公司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取得的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19.小額貸款公司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經省級金融管理部門(金融辦、局等)批準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按年末貸款余額的1%計提的貸款損失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額貸款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8號)
(三)融資擔保及再擔保稅收優惠
20.為農戶及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及再擔保業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
21.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對于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提取的以下準備金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1.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擔保賠償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2.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融資(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2號)
(四)農牧保險業務稅收優惠
22.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5月1日起,提供農牧保險業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23.保險公司種植業、養殖業保險業務企業所得稅減計收入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4號)
24.農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優惠內容】
自1988年12月31日起,對農林作物、牧業畜類保險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保險公司征收印花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地字〔1988〕37號)
(五)創投企業投資稅收優惠
25.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08年1月1日起,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26.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7.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8.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29.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伙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執行時間】
執行日期前2年內發生的投資,在執行日期后投資滿2年,且符合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適用本規定的稅收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30.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優惠內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六)非貨幣性投資稅收優惠
31.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4年1月1日起,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自確認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收入年度起不超過連續5個納稅年度的期間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
3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2015年4月1日起,對個人轉讓非貨幣性資產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依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一次性繳稅有困難的,可合理確定分期繳納計劃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后,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2015年4月1日之前發生的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尚未進行稅收處理且自發生上述應稅行為之日起期限未超過5年的,可在剩余的期限內分期繳納其應納稅款。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4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0號)
三、促進技術進步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三、促進技術進步稅收優惠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3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2.委托研發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
3.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
4.《關于企業委托境外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64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3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優惠內容】
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1.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
2.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8號)
4.《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2017〕115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
6.《科技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國科發火〔2018〕11號)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35.設備、器具一次性扣除
【優惠內容】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2.通知所稱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
36.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優惠內容】
1.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六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2.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3.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
(三)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37.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1號)
(四)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38.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9.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5年1月1日起,高新技術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40.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優惠
【優惠內容】
1.自2017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自2018年1月1日起,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服務貿易類),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4.《國家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4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優惠內容】
自2017年1月1日起,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號)
4.《國家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
42.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2018年具備資格的企業,無論2013年至2017年是否具備資格,其2013年至2017年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均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為10年。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彌補年限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5號)
(五)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3.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繼續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研發機構采購設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1號)
44.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優惠內容】
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者性能不能滿足需要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進口用于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征進口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十三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70號)
2.《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進口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稅清單的通知》(財關稅〔2016〕72號)
(六)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45.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6.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轉讓5年(含,下同)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4.《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七)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47.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125號)
48.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
【優惠內容】
依法批準設立的非營利性研究開發機構和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非營利性科研機構和高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規定,從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收入中給予科技人員的現金獎勵,可減按50%計入科技人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關于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8號)
49.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給予本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的股權獎勵,個人一次繳納稅款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50.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分期繳稅計劃,在不超過5個公歷年度內(含)分期繳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獎勵和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0號)
51.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52.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優惠內容】
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53.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所得稅
【優惠內容】
投資入股當期可暫不納稅,允許遞延至轉讓股權時,按股權轉讓收入減去技術成果原值和合理稅費后的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
54.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
(八)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低排放減征環保稅
55.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低排放減征環保稅
【優惠內容】
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三十的,減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環境保護稅。納稅人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百分之五十的,減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環境保護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四、促進重點產業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四、促進重點產業稅收優惠
(一)農業稅收優惠
56.農業合作社稅收優惠
【優惠內容】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向本社成員銷售的農膜、種子、種苗、化肥、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對農民專業合作社與本社成員簽訂的農業產品和農業生產資料購銷合同,免征印花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
57.“公司+農戶”經營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畜禽飼養,即公司與農戶簽訂委托養殖合同,向農戶提供畜禽苗、飼料、獸藥及疫苗等(所有權屬于公司),農戶飼養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將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銷售。納稅人回收再銷售畜禽,屬于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產品,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采取“公司+農戶”經營模式銷售畜禽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8號)
58.農業生產資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農膜,生產銷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銨以外的磷肥、鉀肥,批發和零售的種子、種苗、農藥、農機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生產資料征免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1〕113號)
《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化肥恢復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0號)
59.轉讓土地使用權給農業生產者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60.農業服務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物保護、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61.農業所得免征或減征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3.中藥材的種植;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5.牲畜、家禽的飼養;6.林產品的采集;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
62.農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農業生產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第17號)
63.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對從事農產品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部分鮮活肉蛋產品免征增值稅。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肉產品,是指豬、牛、羊、雞、鴨、鵝及其整塊或者分割的鮮肉、冷藏或者冷凍肉,內臟、頭、尾、骨、蹄、翅、爪等組織。免征增值稅的鮮活蛋產品,是指雞蛋、鴨蛋、鵝蛋,包括鮮蛋、冷藏蛋以及對其進行破殼分離的蛋液、蛋黃和蛋殼。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部分鮮活肉蛋產品流通環節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075號)
64.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
【優惠內容】
對從事蔬菜批發、零售的納稅人銷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蔬菜流通環節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137號)
65.農產品批發市場免征房產稅
【優惠內容】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用或承租)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房產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66.農產品批發市場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對專門經營農產品的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使用(包括自用或承租)的房產、土地,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號)
67.環境保護稅免征情形
【優惠內容】
(一)農業生產(不包括規;B殖)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二)機動車、鐵路機車、非道路移動機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動污染源排放應稅污染物的;
(三)依法設立的城鄉污水集中處理、生活垃圾集中處理場所排放相應應稅污染物,不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
(四)納稅人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
(五)國務院批準免稅的其他情形。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一號)
68.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優惠內容】
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免征水資源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關于印發<擴大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財稅〔2017〕80號)
2.《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17〕67號)
(二)軟件產業稅收優惠
69.軟件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優惠內容】
對符合享受條件的一般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70.新辦軟件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我國境內新辦的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經認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獲利年度起計算優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并享受至期滿為止。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新辦企業認定標準的通知》(財稅〔2006〕1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71.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可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件和集成電路設計領域的通知》(發改高技〔2016〕1056號)
72.軟件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企業所得稅政策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73.軟件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優惠內容】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應單獨進行核算并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2.《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工信部聯軟〔2013〕64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
74.企業外購軟件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優惠內容】
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
(三)動漫產業稅收優惠
75.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優惠內容】
自2013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對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17%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動漫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產的動漫軟件,按照16%的稅率征收增值稅后,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動漫產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9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動漫產業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38號)
3.《文化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動漫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市發〔2008〕51號)
(四)文化體育產業稅收優惠
76.出版物增值稅100%先征后退政策
【優惠內容】
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政策: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2.專為少年兒童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中小學的學生課本。3.專為老年人出版發行的報紙和期刊。4.少數民族文字出版物。5.盲文圖書和盲文期刊。6.經批準在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五個自治區內注冊的出版單位出版的出版物。7.列入財稅〔2018〕53號附件1的圖書、報紙和期刊。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
77.出版物增值稅先征后退50%政策
【優惠內容】
1.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但財稅〔2018〕53號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2.列入財稅〔2018〕53號附件2的報紙各類圖書、期刊、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先征后退50%的政策(除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后退的出版物除外)。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
78.圖書批發及零售增值稅優惠
【優惠內容】
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圖書批發、零售環節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3號)
79.體育場館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
【優惠內容】
經費自理事業單位、體育社會團體、體育基金會、體育類民辦非企業單位擁有并運營管理的體育場館,符合條件的,其用于體育活動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體育場館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財稅〔2015〕130號)
(五)物流產業稅收優惠
80.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優惠內容】
對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關于物流企業承租用于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的土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62號)
81.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
【優惠內容】
對物流企業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減按所屬土地等級適用稅額標準的50%計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關于繼續實施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3號)
(六)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
82.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
【優惠內容】
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企業。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以《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中規定的產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當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可減按15%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
(七)去產能和調結構稅收優惠
83.去產能和調結構停產企業免征房產稅
【優惠內容】
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房產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
84.去產能和調結構停產企業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對按照去產能和調結構政策要求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自停產停業次月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享受免稅政策的期限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去產能和調結構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7號)
五、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五、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一)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5.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優惠內容】
對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川財稅〔2017〕14號規定,四川省限額標準為9600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4.《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稅〔2017〕14號)
(二)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86.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優惠內容】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川財稅〔2017〕14號規定,四川省定額標準為5200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7號)
4.《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明確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稅〔2017〕14號)
(三)吸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稅收扣減
87.吸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稅收扣減
【優惠內容】
吸納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就業的企業,按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36號)
(四)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88.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優惠內容】
對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川財稅〔2017〕16號規定,四川省限額標準為9600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民政廳關于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稅〔2017〕16號)
(五)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89.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優惠內容】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川財稅〔2017〕16號規定,四川省定額標準為6000元)。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3.《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四川省地方稅務局四川省民政廳關于明確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川財稅〔2017〕16號)
(六)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90.隨軍家屬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辦理稅務登記事項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隨軍家屬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七)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91.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安置的隨軍家屬占企業總人數的60%(含)以上,并有軍(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機關出具的證明,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八)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92.軍隊轉業干部創業免征增值稅、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從事個體經營,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3年內免征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2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九)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93.安置軍隊轉業干部就業的企業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為安置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就業而新開辦的企業,安置的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干部占企業總人數60%(含)以上,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其提供的應稅服務3年內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十)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94.殘疾人創業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社會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十一)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95.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ê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一個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納稅期限不為按月的,只能對其符合條件的月份退還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十二)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96.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優惠內容】
對安置殘疾人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
(十三)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97.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優惠內容】
對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勞動所得,給予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減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顧。具體減征幅度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認定的殘疾人傷殘等級證書具體確定。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
2.《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殘疾、孤老人員及烈屬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地稅發〔2008〕28號,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公布繼續執行)
(十四)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9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優惠內容】
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
(十五)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99.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對在一個納稅年度內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就業人數占單位在職職工總數比例高于25%(含25%)且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高于10人(含10人)的單位,減征或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川財稅〔2011〕48號規定,減半征收該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121號)
2.《四川省財政廳四川省地方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城鎮土地使用稅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財稅〔2011〕48號)
(十六)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
100.調整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
【優惠內容】
自2018年4月1日起,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標準上限,由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平均工資未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含)的,按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按當地社會平均工資2倍計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政策依據】
《財政部關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標準的通知》(財稅〔2018〕39號)
六、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六、創業就業平臺稅收優惠
(一)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101.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對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4.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以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二)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02.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三)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房產稅
103.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房產稅
【優惠內容】
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四)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4.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1.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8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五)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105.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增值稅
【優惠內容】
1.自2016年5月1日起,對國家大學科技園向孵化企業出租場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務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2.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3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4.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另行發布。
以上所稱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六)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10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優惠內容】
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科技園的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稅收政策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3號)
(七)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107.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房產稅
【優惠內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國家大學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房產,免征房產稅。
2.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八)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108.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優惠內容】
1.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對符合條件的科技園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孵化企業使用的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2.自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大學科技園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98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勞務所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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