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優惠企業范圍
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無論采取查賬征收還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因此,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該條規定的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摘自國稅函[2008]650號《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三、享受優惠企業條件
1、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
2、“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如何計算
(1)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
(摘自國稅函[2008]25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摘自國稅函【2010】185號《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
(2)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
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pide;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pide;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上述計算方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七條同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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