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小微企業減免稅政策:
(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0萬元以下的,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中: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印花稅優惠政策。
實施辦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三)增值稅、營業稅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7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第57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明確對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的納稅人,免征營業稅及政府性基金。其中,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營業稅納稅人,季度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四)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
我省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月營業額不足2萬元的,應稅所得率為0。
(五)政府性基金優惠政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小微企業免征有關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財稅〔2014〕122號規定:1、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文化事業建設費。2、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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