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小微企業減免稅政策:
1.流轉稅優惠!秶叶悇湛偩株P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總局公告第57號)規定:①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的,以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②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銷售額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月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的,免征營業稅。
2.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實施辦法:
3.印花稅優惠!蛾P于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4〕78號)規定,自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4.《關于公布對小微企業減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蘇財綜〔2015〕2號規定:按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以及按季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的增值稅和營業稅納稅人,免征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按增值稅繳納的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文化事業建設費;自2015年1月1日起,對小微企業免征防洪保安資金,對其他企業減半征收防洪保安資金;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20人的小微企業,3年內免征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5.免收稅務登記證工本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的通知》(國稅函〔2011〕97號)的規定,自2011年2月1日起,辦理稅務登記核發稅務登記證時,不再收取工本費。
6.免收發票工本費。根據《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免征小型微型企業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的通知》(財綜〔2011〕10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收小型微型企業發票工本費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759號)的規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小型微型企業領購發票時免收發票工本費。一年以后,國家又對此項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予以擴大,受惠面覆蓋了所有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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