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梢钥吹,對于這3500元,個人所得稅法的表述是“減除費用”,而非起征點。
隨著公眾對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持續關注,有媒體針對是否應該再次提高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問題展開了調查。然而,“起征點”是公眾和一些媒體多年來對個人所得稅的一個誤讀。
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3500元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梢钥吹,對于這3500元,個人所得稅法的表述是“減除費用”,而非起征點。
那么,這二者的區別在哪里呢?
一是起征點屬于稅收優惠,而減除費用不屬于稅收優惠。
起征點在增值稅法規上是有明確規定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納稅人銷售額未達到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增值稅起征點的,免征增值稅;達到起征點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全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梢姡瑥膶傩陨现v,“起征點”屬于一種稅收優惠,是對于零星、小微應稅行為給予免征的一種政策性照顧。
個人所得稅的減除費用則不同。個人所得稅是就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稅種。所謂所得,指收入減去相關成本費用后的余額。以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為例,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工資、薪金收入減去相關費用后的余額納稅。而這一相關費用主要是考慮職工個人的衣食住行以及其他必要的生計支出,目前我國采取定額減除的辦法,減除費用標準為3500元/月?梢,個人所得稅的減除費用是在計算應稅所得時的一項定額扣除,其本身不構成應稅所得。減除費用是根據個人所得稅就所得征稅的特性而設置的,并非稅收優惠政策。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我國已多次調整減除費用。如今討論現行減除費用標準3500元是否合理,主要的判斷標準是其能否真實反映職工的生活負擔水平,更加科學地計征個人所得稅。但切莫把“減除費用”當成一種稅收優惠措施,以減稅目的指導減除費用標準的調整。
二是超臨界點待遇不同。
起征點是征稅對象達到征稅數額開始繳稅的界限。征稅對象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時不繳稅。一旦征稅對象的數額達到或超過起征點時,則要就其全部的數額繳稅,而不是僅對其超過起征點的部分繳稅。
假設某一稅費的起征點是5000元,那么5000元以下不納稅,而超過5000元,哪怕只有5001元,都需要全額納稅。
而減除費用則不同,由于其是允許從收入中減除的額數,當收入減去其小于或等于零時無需納稅;而超過零時,需就超過部分納稅。
假設員工當月工資在3500元以下(含3500元)扣除3500元后,所得小于(等于)零,則不納稅;工資在3500元以上,就僅對超過3500元的部分征稅。
由此可見,兩者在稅收待遇上存在明顯區別。
三是單純提高減除費用標準并不能完全起到調節收入分配的作用。
首先,減除費用采取定額還是據實,是否再次調整都必須基于對納稅人實際負擔來考慮,才能體現個人所得稅計征的客觀、科學。
其次,個人所得稅要實現對收入的調節作用?傮w宗旨是對高收入、低負擔者多征稅,對低收入、高負擔者少征或不征稅。但是,在個人所得稅超額累進的設計下,一味提高減除費用標準,會出現高收入人群比低收入人群更加受益的情況。
經測算,在現行稅率下,月薪5000元的員工在減除費用標準從3500元提高到6000元后,實際少繳個人所得稅45元;而月薪9萬元的員工在上述調整后,實際少繳個人所得稅1125元。
這就是說,國家稅款總體減少了,但并未做到對于低收入者更大力度的政策傾斜。這一措施對于調節個人收入、實現財富二次分配的效果并不明顯。因此,單一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措施并不是個人所得稅改革的長久適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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