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小型微利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企業所得稅中的一類特定納稅人,《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的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的其他企業,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適用20%的優惠稅率。
在實務中被稱為“小小微企業”則是指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一定金額,在享受減低稅率(減按20%稅率)的基礎上,還給予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的減半征稅優惠的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4號)規定,從起,享受該項優惠的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為20萬元。剛剛發布的財稅〔2015〕99號文件又規定從10月起,上限提升至30萬元。
二、納稅年度界定及年應納稅所得額
稅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三、新政對所得稅計算的影響
由于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而財稅〔2015〕99號文件則規定從10月起,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那么在1月至9月份,能享受“小小微企業”的減半征稅優惠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仍然為不超過20萬元。這樣一來,就出現“一個年度中以兩個所得額標準來判定能否減半征稅”的局面。
(一)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0萬元的,適用25%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依然按財稅〔2015〕34號文件執行,即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三)從10月起,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之間的,將所得減半計入年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稅。
例示1:某小型微利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24萬元,其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為4.2萬元,具體計算如下:
計算方式一(分段直接計算實際應繳稅額):
(1)1~9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9(月)=18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18萬元×20%=3.6萬元
(2)10~12月份應納所得稅額:
應納稅所得額=24(萬)÷12(月)×3(月)=6萬元
應繳企業所得稅=6萬元×50%×20%=0.6萬元
(3)度實際應納所得稅額:
3.6萬元+0.6萬元=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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