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小微企業減免稅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適用范圍和程序及“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方法,按財稅[2015]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第17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
(一)按照實際利潤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4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10行“實際利潤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5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實施辦法:
(二)按照上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23行“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26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23行“本月(季)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27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三)按應稅所得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預繳的核定征收企業,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12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含)以下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不超過30萬元(含)的,申報表第6行或第9行“應納稅所得額”與5%的乘積,填入第13行“年應納稅所得額20萬元至30萬元(含)小微企業減免所得稅額”。
(四)核定稅額征收的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優惠政策規定調減定額后,將調整減后的定額填入申報表第17行“稅務機關核定應納所得稅額”。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B類,版)中涉及的相應填報行次及填報說明,原10萬元統一修改為20萬元。
四、本公告自1月1日開始實施。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稅務局公告第5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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