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農民工按時足額領到血汗錢,我省出臺了《進一步做好建設工程領域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工作的十條措施》,著力從源頭治理和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此《措施》將從7月27日起施行,呈現出五大亮點。
亮點一:當地政府是清欠第一責任單位。各市(州)、縣(市、區)政府是本地區清欠工作的第一責任單位。由政府投資建設的項目出現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本級政府要先行墊付拖欠工資款,全責進行清理償還。
亮點二:各部門分工明確。發改、經信、國土、住建、交通、水利、電力等行政主管部門都被列為清欠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凡行業監管不到位引起拖欠問題的,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全程負責清欠。各部門之間加強協同配合能力。對未解決或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將不準參加招投標。
亮點三:企業用工行為被規范。因總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分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總包企業要先行墊付,承擔主要清欠責任。
亮點四:實行保證金分類管理。實行工資支付保證金差別化分類管理和誠信激勵原則,對信譽高、無拖欠的企業,本項目未發生拖欠的,可適當降低下一項目的繳費比例;對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的,建設單位和用工企業必須從工資支付保證金中全額支付,不足部分從建設工程款中墊付。
亮點五:欠薪嚴重或拒不改正的企業將進入當年誠信“黑名單”。銀行、保險機構將“黑名單”的企業及法人納入各自誠信系統并與授信管理相掛鉤,對其在信貸、擔保、融資等金融活動中予以限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將其列入企業信用監管異常名錄,發改、經信、國土等部門要在立項審批、市場準入、資質認定、施工許可、項目款撥付等方面區別對待,招投標及監管部門要嚴把資格審查關,被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3年內取消該企業及法人在省內各類建設項目的招投標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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