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稅收營商環境,減輕納稅人負擔,根據《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相關規定,現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定額執行期為12個月。
二、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在定額執行期結束后,不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納稅分月(季)匯總申報表》。
三、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超過定額30%的,應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四、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所得額連續6個月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定額的,應當提請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個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辦法由稅務確定。
一、查賬征收。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
開具發票金額小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戶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那么注冊個體工商戶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辦理條件是什么,以下是小...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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