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省級稅務機關稅收規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1]60號)要求,我局對1994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間,由省局機關制定發布或與其他部門聯合發布的在本轄區內對征納雙方具有普遍約束力并反復適用的全部稅收規范性文件,包括對規制某一區域、某一行業、某一系統、某一特定群體乃至企業分支機構間不特定相對人的稅政和征管問題的文件進行了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已經2011年5月13日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F將《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1)、《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2)、《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轉發、翻印、摘轉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3)、《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處室發文的文件目錄》(附件4)、《湖北省國家稅務局全文廢止或者失效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5)予以發布。并將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1.凡是未列入《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附件1)的稅收規范性文件,自目錄向社會公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為稅收執法的依據。
2.凡是轉發、翻印、摘轉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作廢,其效力以原文件主辦單位的清理結果為依據。
3.凡是以內設機構名義主辦的文件一律作廢。
4.凡是未查到文件文本的稅收規范性文件一律作廢。
5.《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中,《省國家稅務局印發<實施所得稅精細化管理的意見>的通知》(鄂國稅發[2005]142號),其依據“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分類管理”現公告修正為“分類管理,優化服務,核實稅基,完善匯繳,強化評估,防范避稅”,其他內容不變。
6.湖北省國家稅務局現行有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中,《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第二批擴大車輛購置稅業務范圍的縣市區車輛購置稅征管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0]168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水上油站管理分公司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國稅函[2010]200號)兩份文件,根據《稅收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的規定,應該采用公告的形式發布,現予修正。
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了。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個體工商戶是指在法律許的范圍內,依法經核準登記,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單個自然人申請個體經營,應當是16周歲以上有勞動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請個體經營,作為戶主的個人應該有經營能力,其他家庭成員不一定都有經營能力。個體工商戶享有合法財產權,包括對自己所有的合法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依據法律和合同享有各種債權。那么注冊個體工商戶流程材料及核定征收辦理條件是什么,以下是小...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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