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實施<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細則的通知》(黑價聯〔2012〕86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適用于哈爾濱市區所有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的公辦和民辦幼兒園(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學前教育收費管理。
第三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收取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第四條制定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標準應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則。
第二章 公辦幼兒園收費管理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是指由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利用財政資金舉辦的幼兒園。
公辦幼兒園按辦園規模和教育質量可分為示范幼兒園、一級幼兒園、二級幼兒園、三級及以下幼兒園。各幼兒園的等級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據劃分標準認定。
第六條保教費管理
(一)保教費是幼兒園開展幼兒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的保教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
(二)保教費標準根據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財政投入和當地群眾承受能力等實際情況,按照成本補償的原則確定。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三)保教費收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意見,經市價格主管部門、市財政部門按照幼兒園級別與保教類型共同研究確定,全日制公辦幼兒園保教費上限收費標準為:
示范園每生每月600元,一級園每生每月420元,二級園每生每月280元,三級及以下園每生每月155元。
(四)寄宿制幼兒園在同級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浮50%。半日制幼兒園在同級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下浮50%。
(五)托幼一體化的公辦幼兒園,對2周歲以下幼兒可在同級全日制幼兒園收費標準基礎上最高上浮30%。
(六)教育行政部門提出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收費標準意見時,應要求幼兒園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具體項目;
2、現行收費標準和申請制定的收費標準或擬調整收費標準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費額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3、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4、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
5、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七條住宿費管理
住宿費是指寄宿制幼兒園為幼兒提供住宿服務所收取的費用。幼兒園的住宿費收入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實行政府定價。幼兒園住宿費標準的制定或調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住宿費標準按照實際成本確定,主要包括看護人員工資、水電消耗等費用,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八條服務性收費管理
(一)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在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向在園幼兒提供由家長可選擇的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幼兒園服務性收費標準由幼兒園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各級公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上限標準為:
1、伙食費(含營養餐點)。各級公辦幼兒園伙食費收費標準為每生每日12元。幼兒園收取的伙食費只能用于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費用,不得用于支付其他費用。幼兒園應于次月15日前向幼兒家長公布上月伙食費收支情況。
2、托管費。全日制幼兒園的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不得少于8小時,幼兒園受家長委托,周一至周五閉園后提供托管服務的,各級公辦幼兒園可收取托管費標準為每生每月13元(每生每日0.6元)。國家法定節假日及雙休日幼兒園受家長委托提供托管服務的,收費標準可由幼兒家長與幼兒園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
3、交通費。鑒于目前我市各級公辦幼兒園尚未開展校車接送服務,本次暫不出臺交通費具體管理政策,切實需要開展此項服務并收費的,由幼兒園提出申請,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提出意見,報市價格主管部門批準后執行。
(二)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幼兒家長自愿、據實收取、及時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
第九條代收費管理
(一)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教育和生活,在幼兒家長自愿的前提下,由幼兒園代收代管的費用。
幼兒園代收費標準由幼兒園與幼兒家長委員會根據成本協商確定,市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每學年報備一次(備案表見附件1)。
1、生活用品費。生活用品費是指幼兒園實行統一管理為幼兒集中代購被褥、洗漱用具的費用。
2、多媒體檔案費。多媒體檔案費是指幼兒園為滿足幼兒家長需要,采用多媒體技術建立起的幼兒在園學習和生活的成長檔案費用,包括幼兒成長多媒體檔案、畢業照的費用。
3、文體活動費。文體活動費是指幼兒園組織幼兒外出參觀、開展大型文體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二)代收費項目由幼兒園結合本園實際情況,遵循家長自愿的原則自行選擇,可集中預收,也可一事一收。集中預收的,要定期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第十條國有企事業單位、部隊等利用國有資產、集體資產舉辦的公辦性質幼兒園,其收費標準及審批程序參照公辦幼兒園管理。
第三章 民辦幼兒園收費管理
第十一條民辦幼兒園是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
第十二條保教費和住宿費管理
(一)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
(二)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和住宿費標準,由幼兒園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根據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確定。
示范園及保教費標準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兒園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其它幼兒園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備案表見附件2)。
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應保持相對穩定。
(三)享受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購買服務、減免租金和稅收、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安排專項獎補資金、優惠劃撥土地等)的民辦幼兒園,由市教育等有關主管部門以合同約定方式確定保教費最高收費標準。幼兒園在最高收費標準范圍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后,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市財政部門備案后執行。
(四)民辦幼兒園向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保教費、住宿費標準時,應提交下列材料:
1、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
2、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3、成本構成明細表(成本構成明細表見附件3)、幼兒園上年度財務報表、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固定資產臺賬等成本資料。
4、幼兒園教職工人數、在園幼兒人數。
5、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十三條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管理
民辦幼兒園按照公辦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執行,其收費標準可參照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與幼兒家長委員會協商確定。
示范園及保教費標準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兒園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其它幼兒園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備案表見附件4)。
第四章 幼兒園收費行為規范
第十四條幼兒園除收取規定的保教費、住宿費和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外,不得再向幼兒家長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幼兒園不得在規定的保教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課后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幼兒家長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借讀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收取書本費、資料費、教具費以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入門卡等費用。
第十五條幼兒園對入園幼兒要按月收取保教費、住宿費和伙食費,不得跨月預收。
第十六條公辦幼兒園幼兒因故退(轉)園及其它原因未到園的,應根據已發生的實際費用情況退還幼兒家長一定的已收費用。具體退費辦法如下:
(一)幼兒退園前,由家長提出申請,其保教費(含住宿費,下同)以家長申請的退園日期為準,當月在園不足半月(含半月,工作日)的退半費,超過半月的不退費。
(二)因幼兒或家長的原因幼兒整月(指當月)未到園的,退當月保教費的50%;其他天數不退費。
(三)因幼兒園的原因,幼兒不能來園的,當月保教費按實際未到園天數計算退費。
(四)伙食費、托管費、交通費按日退費。
民辦幼兒園參照公辦幼兒園退費的相關規定,制定本園的退費辦法,示范園及保教費標準在每生每月1000元及以上的幼兒園報市價格主管部門、市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其它幼兒園報所在區價格主管部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備案實行表格式管理(備案表見附件4)。
(五)因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的保教費、住宿費及其他費用。一旦發現違規招生行為,由教育行政部門嚴肅查處。
第十七條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其保教費減免標準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50%。
第十八條幼兒園應在醒目位置通過公示欄、公示牌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退費辦法等相關內容。幼兒園招生簡章或招生信息中,應寫明幼兒園性質、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未經公示不得收費(公式板樣式見附件5)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幼兒園要按規定和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代收費必須單獨立賬,做好成本核算工作。
第二十條公辦幼兒園收取的保教費、住宿費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及時全額上繳財政。支出由財政部門核撥。公辦幼兒園應按規定到市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持證收費。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民辦幼兒園應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一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監督和管理,督促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提高辦園質量,自覺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幼兒園收費管理政策。對違反規定的亂收費行為按本實施細則確定的管理權限由價格、財政部門依法嚴肅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3年6月1日起執行,試行一年。原哈爾濱市物價局、哈爾濱市財政局、哈爾濱市教育局、哈爾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哈爾濱市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哈價聯發〔2009〕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本實施細則由市物價監督管理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共同負責解釋。
附件:1.哈爾濱市公辦幼兒園代收費項目標準備案表
2.哈爾濱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收費項目標準備案表
3.哈爾濱市民辦幼兒園保教費、住宿費成本構成明細表
4.哈爾濱市民辦幼兒園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項目標準備案表
5.幼兒園收(退)費公示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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