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發改委(物價局)、教育局、財政局,市區各幼兒園:
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2〕36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湖州實際,市發改委(物價局)、市教育局、市財政局共同制定了《湖州市區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湖州市區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州市教育局
湖州市財政局
2013年12月19日
附件
湖州市區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幼兒園收費管理,規范幼兒園收費行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兒園的合法權益,促進學前教育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根據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浙價費〔2012〕368號)等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湖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湖州市區范圍內各級各類幼兒園的收費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幼兒園是指經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按規定登記注冊、對幼兒集中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學前教育機構。
幼兒園包括公辦幼兒園和民辦幼兒園。
公辦幼兒園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或事業單位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舉辦的幼兒園。
民辦幼兒園是指政府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的幼兒園。民辦幼兒園包括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民辦幼兒園。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是指享受部分政府財政補助的民辦幼兒園。政府財政補助包括:政府優惠劃撥土地、派駐公辦教師、政府安排專項資金及補貼或獎勵、政府購買服務以及其他政府優惠政策。其他民辦幼兒園是指民辦幼兒園中除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以外的幼兒園。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和其他民辦幼兒園的劃分,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政府財政補助占辦園成本的一定比重等因素確定。
第四條學前教育屬于非義務教育,幼兒園可向入園幼兒(含幼兒家長和監護人,下同)收取保教費(含住宿費,下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代管費用(簡稱代管費)。
第五條公辦幼兒園的保教費納入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民辦幼兒園收費納入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民辦幼兒園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幼兒園收費按隸屬關系實行同級管理。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等定級、優質優價”的原則,根據幼兒園不同等級制定相應的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各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的具體收費標準由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區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按照“統籌平衡、分步調整”的原則,在規定的相應等級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范圍內確定。三周歲以下幼兒保教費標準可在本幼兒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15%。湖州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詳見附表1。
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由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以合同約定等方式確定最高收費標準,并書面告知區價格主管部門。幼兒園可在最高標準內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并于公開招生前2個月報區教育、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備案表詳見附表2。
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由幼兒園根據本辦法的規定自主確定,并于公開招生前2個月報區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備案后執行。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備案表詳見附表3。
第七條市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提交下列資料:
。ㄒ唬┍镜貐^公辦幼兒園基本情況(幼兒園數量、園區等級、在園幼兒人數、教職工人數等);
。ǘ┍镜貐^各等級公辦幼兒園保教費現行收費標準和擬制定或調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的幅度;
。ㄈ┲贫ɑ蛘{整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的依據和理由;
(四)近3年公辦幼兒園分類別平均保育教育成本及財政經費投入情況;
(五)市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開展成本監審或成本調查時,幼兒園應提供下列資料:
。ㄒ唬┯變簣@的有關情況,包括幼兒園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法人登記證書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辦園許可證》;
。ǘ┯變簣@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包括教職工人數、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生均教育培養成本,財務決算報表中的固定資產購建和大修理支出情況、教育設備購置情況、工資總額及其福利費用支出等主要指標;
(三)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的建議以及制定或調整保教費標準對幼兒家長負擔及幼兒園收支的影響分析;
(四)享受政府補助情況;
。ㄎ澹﹥r格主管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其他民辦幼兒園向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時也應提供上述資料。
幼兒園應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第九條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一定比例和實際住宿成本,以及當地城鄉經濟發展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等情況制定;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根據財政性經費的投入情況合理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可適當考慮合理回報。
其他民辦幼兒園的保教費標準根據生均保育教育成本和實際住宿成本,并適當考慮合理回報確定。
對同一性質的幼兒園,可根據保育教育成本、財政經費補助等情況,結合幼兒園等級,分類或單獨制定收費標準。對同一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在園時間長短、年齡大小不同等因素制定相應的保教費標準。
幼兒園保教費標準適用于幼兒園各年齡段日托班。幼兒園必須保證幼兒在園時間每天不少于8小時,具體在園時段由區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確定。超過規定在園時段需要提供晚接托管、保教服務的,幼兒園應提供教室,配備值班老師進行統一管理,以確保幼兒安全和方便家長接送。根據雙方自愿的原則,對晚接的幼兒,幼兒園可收取晚接保教費,每生每月不超過60元。
第十條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項目:教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獎勵費用及福利、社會保障支出、公務費、業務費、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租賃費用,以及有關教學用品等正常辦園費用支出。不包括災害損失、事故、經營性費用支出等非正常辦園費用支出。
住宿成本包括以下項目:住宿管理(保育)人員工資,水、電費,住宿用品,房屋(設備)修繕費、固定資產折舊、房屋租賃費用等正常住宿運行費用支出。
保育教育成本和住宿成本中的固定資產折舊按規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幼兒園對入園幼兒按月收取保教費,可按一個學期進行預收。學期初和學期末不足一個月的,保教費按日計算。該月應收保教費=月保教費標準÷該月實際工作日×該月在園天數(尾數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二條幼兒園在寒暑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對幼兒提供保育教育服務,可收取假期保教費。
幼兒園假期保教費可在本園保教費標準基礎上上浮15%。假期保教費=月保教費標準×(1+15%)÷22個工作日×實際保教天數(尾數保留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三條幼兒園收費應保持相對穩定,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要按規定程序執行。
第十四條幼兒園為在園幼兒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務和代辦服務可收取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務外,為在園幼兒組織活動和按照幼兒在園學習、生活的實際需要,提供服務而收取的費用。
代管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幼兒在園的教育和生活,為提供服務的單位代收代付的費用。
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單獨建帳,獨立核算。
幼兒園首次為幼兒家長辦理各類證、卡,不得收取任何費用,補辦時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費。
第十五條幼兒園的服務性收費項目包括幼兒就餐費和點心費等,服務性收費應據實收取,不得營利,每月底應公布本月幼兒就餐和點心費收支清單。服務性收費只能用于幼兒的就餐和點心費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幼兒園代管費項目包括手工操作材料費、班級游覽活動門票、交通費、體檢費等。手工操作材料費是指幼兒園在指導幼兒進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動時所需材料費用。班級游覽活動門票是指幼兒園在組織幼兒進行春秋游或外出游覽參觀時發生的公園或游覽參觀點門票費用。交通費是指幼兒園在組織幼兒進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學實踐時發生的交通費用。體檢費是指按規定必須由幼兒園組織幼兒進行體檢的費用。代管費標準為每生每學期最高不超過120元。期未應公布收支清單,多退少不補。
第十六條幼兒園除按規定收取保教費、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外,不得再向幼兒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另行收取書本費;不得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園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不得以開辦興趣班、實驗班、課后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個人自愿對幼兒園的捐資助學費,按照國家《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有關社會捐助教育經費的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八條幼兒因故退(轉)園的,幼兒園應當按以下規定退還幼兒一定的預收費用。
幼兒園應按幼兒的實際在園時間計算應收保教費,多余部分退還幼兒。幼兒實際在園時間的起始時點為開園日,終止時點為家長申請離園日。
幼兒園收取的服務性收費和代管費,應按實際結算應收費用,多余部分退還學生。
由于幼兒園發布虛假招生廣告或虛假招生簡章以及不履行事先約定等原因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當退還收取的全部費用。
第十九條對低收入家庭幼兒、福利機構監護的幼兒、革命烈士子女、五保供養的幼兒、殘疾幼兒等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應酌情減免保教費。減免保教費政策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幼兒園應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墻等形式,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相關內容。
幼兒園招生簡章應寫明幼兒園性質、辦園條件、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公辦幼兒園收取保教費,應到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按規定進行《收費許可證》年審,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資金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民辦幼兒園,按規定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稅務發票。
第二十二條幼兒園要按照有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保育和教育培養成本。
幼兒園接受價格、財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時,要如實提供監督檢查所必需的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資料。
第二十三條幼兒園的收費收入應主要用于幼兒保育、教育活動和改善辦園條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向幼兒園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價格、教育、財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幼兒園收費的管理和監督檢查,引導幼兒園建立健全收費管理制度,自覺執行國家的教育收費政策。對違反國家教育收費政策的亂收費行為,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浙江省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湖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物價局)會同湖州市教育局、湖州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春季開學起施行;以往幼兒園收費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附表1
湖州市區公辦幼兒園保教費最高指導性收費標準
幼兒園等級 | 日托保教費標準 (元/生?月) | 備注 |
省一級 | 430 | 三周歲以下幼兒保教費標準可在本幼兒園保教費具體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15%。 |
省二級 | 350 | |
省三級 | 250 | |
市級標準化村教學點 | 200 | |
準辦級 | 180 |
附表2
湖州市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填報日期:年月日
幼兒園名稱 | 幼兒園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幼兒園等級 | 財政補助情況 | ||||
備案內容 | 原保教費標準 | ||||
備案保教費標準 | |||||
備案依據:(附后) 1.幼兒園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 2.教職工人數; 3.各年級幼兒班數 4.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 5.生均教育培養成本。 |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 財政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 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 |||
備注:
1.本備案表一式四份,教育、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各一份,幼兒園留存一份。
2.幼兒園需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附表3
湖州市區其他民辦幼兒園保教費標準備案表
填報單位(蓋章):填報日期:年月日
幼兒園名稱 | 幼兒園地址 | ||||
法定代表人 | 聯系電話 | ||||
聯系人 | 聯系電話 | ||||
幼兒園等級 | |||||
備案內容 | 原保教費標準 | ||||
備案保教費標準 | |||||
備案依據:(附后) 1.幼兒園近3年的收入和支出狀況; 2.教職工人數; 3.各年級幼兒班數 4.按規定折合標準的在園幼兒人數; 5.生均教育培養成本。 | |||||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 價格主管部門意見 年月日 | ||||
備注:
1.本備案表一式三份,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各一份,幼兒園留存一份。
2.幼兒園需同時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供《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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