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的有關規定,國旗的升掛使用有以下幾種情況:
1. 每日升掛國旗
北京天安門廣場、新華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出入境的機場、港口、火車站和其他邊境口岸以及邊防哨所、海防哨所等處,均應每日太陽升起時升掛國旗。
2. 工作日和學習日升掛國旗
國務院各部門、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政協地方委員會,應在工作日升掛國旗。全日制學校,除寒假、暑假和星期日以外,也應每日升掛國旗。
3. 節慶日升掛國旗
在國家法定的節慶日,各級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都應升掛國旗。企事業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城鎮居民院以及廣場、公園等公共活動場所,都可升掛國旗。舉行重大慶祝。紀念活動和大型文體活動,也可升掛國旗。
4. 下半旗志哀
如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對國家、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作出杰出貢獻的人士逝世,應下半旗志哀。對于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也可以下半旗致哀。其中,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和對世界和平或人類進步事業做出杰出貢獻的人逝世時,以及當發生了特別重大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的自然災害造成重大傷亡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務院決定。而當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主席逝世時,下半旗的日期和場所由國家成立的治喪委員會或國務院決定。
小學生五年級詩歌小報手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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