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改進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健全選拔任用機制和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一支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的高素質專業化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隊伍,推動事業單位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龍江全面振興、全面建成新龍江的偉大征程中更好地發揮作用,根據《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等黨內法規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市級及以下黨委和政府直屬以及部門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市級及以下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法院、檢察院、群眾團體機關所屬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黨內法規和法律法規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要突出政治標準,應當體現事業單位公益性、服務性、專業性、技術性等特點,遵循領導人員成長規律,激發事業單位活力,推動公益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第四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管理,應當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
(三)注重實績、群眾公認原則;
(四)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原則;
(五)分級分類管理原則;
(六)依法依規辦事原則。
第五條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職責,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任職條件和資格
第六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和“四個自信”,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帶頭踐行,在決勝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龍江全面振興、全面建成新龍江的偉大征程中,忠實履行公共服務的政治責任和社會責任;
(二)組織領導能力強,善于科學管理、溝通協調、依法辦事、推動落實,有較強的公共服務意識和改革創新精神,工作實績突出;
(三)有相關的專業素質或者從業經歷,熟悉有關政策法規和行業發展情況,業界聲譽好;
(四)事業心和責任感強,熱愛公益事業,求真務實,團結協作,遵紀守法,廉潔從業,群眾威信高。
擔任黨內領導職務的領導人員,應當牢固樹立黨建責任意識,熟悉黨務,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正職領導人員,應當具有駕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帶隊伍,民主作風好。
第七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埔陨衔幕潭,其中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對縣、鄉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可適當放寬學歷要求,但不能突破行業職業準入對學歷的要求。
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從管理崗位領導職務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具有副職崗位2年以上任職經歷;從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具有下級正職崗位3年以上任職經歷。
(三)提任六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歷。
獲得碩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或者獲得博士學位的全日制研究生提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可不受本條第二項規定的任職時間限制,但要具有一定的工作經歷和崗位所需的管理經驗。
(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五)符合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行業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要求。
第八條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任職資格應當符合第七條第(一)、(三)、(四)、(五)項規定,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經歷。
對于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的要求,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作出規定,并注意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其中,特點相近的行業有明確規定的,可以參考其規定;沒有合適參考行業的,可以參考以下條件要求:
擔任四級以上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5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擔任五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2年以上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擔任六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5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擔任七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2年以上中級專業技術職務;
擔任八級管理崗位領導人員的,一般應當已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3年以上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要求應當保持穩定,不能頻繁調整,更不能因人而異。對鄉(鎮)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崗位)任職經歷要求可以適當放寬。
第九條對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以及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正職或者擔任六級以上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
第三章選拔任用
第十條黨委(黨組)應當切實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的領導和把關,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嚴格標準條件和程序,精準科學選人用人。注重優化領導班子結構,形成年齡、經歷、專業、性格等方面的合理配備,增強班子整體功能。
注重培養選拔優秀年輕領導人員、女性領導人員和非中共黨員領導人員。
第十一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根據事業單位不同領導體制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提出啟動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工作意見,在綜合分析、充分醞釀的基礎上形成工作方案,并按照組織考察、會議決定等有關程序和要求認真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配備,必須嚴格按照核定或者批準的領導職數和崗位設置方案進行。
第十三條選拔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根據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可以采取組織選拔、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等方式進行,也可以探索委托相關機構遴選等方式進行。
第十四條一般情況下,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并且人選意見不易集中的,可以進行競爭(聘)上崗;領導職位出現空缺并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的,可以進行公開選拔(聘)。
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一般程序包括制定方案、公布職位、報名和資格審查、能力和素質測試測評、組織考察、討論決定、任職等。
競爭(聘)上崗、公開選拔(聘)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梢越M建選聘機構,主要負責能力素質測試測評、提出考察對象建議人選等工作。選聘機構組成人員中,一般應當包括一定比例的外部專家,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位,應當適當增加外部專家的比例;可以根據需要吸收一定數量的單位職工代表和服務對象代表。
第十五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綜合考慮工作需要、人選德才條件、一貫表現、人崗相適、民主推薦和征求意見等情況,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等取人偏向。
政治不合格,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不力,不能帶頭遵守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違反行風建設紀律要求造成不良影響,以及具有其他有關政策規定明確限制情形的,不得作為考察對象。
第十六條對事業單位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選拔任用條件,結合行業特點和崗位要求,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表現,著重了解政治品格、作風品行、廉潔自律等情況,深入了解專業素養、管理能力、工作實績等情況,實事求是、客觀準確地作出評價。堅持干部檔案必審、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必核、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必聽、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必查,防止“帶病提拔”。
第十七條綜合分析人選的考察考核、一貫表現和人崗相適等情況,全面歷史辯證地作出評價,既重管理能力、專業水平和工作實績,更重政治品質、道德品行,防止簡單以票或者以分取人。
第十八條任用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區別不同情況實行選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對行政領導人員,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實行聘任制的,聘任關系通過聘任通知、聘任書等形式確定,簽定聘任合同,所聘任職務及相關待遇在聘期內有效。
第十九條提任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提任非選舉產生管理崗位領導職務的,實行任職試用期制度。試用期一般為1年。
第二十一條選拔任用工作具體程序和要求,參照《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事業單位實際確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標責任
第二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制。
每個任期一般為3?5年。行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辦法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明確,并注意聽取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在同一崗位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后可以適當延長任職年限。
領導人員的任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一致。領導人員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一般應當任滿一個任期。在一個任期內因工作特殊需要調整職務,一般不得超過1次。
實行聘任制的領導人員,聘期一般應當與領導班子任期相銜接。
第二十三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一般應當實行任期目標責任制。
領導班子任期目標要體現政治標準,確保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內容的設定上,應當體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事業單位特點,注重打基礎、利長遠、求實效,按照年度細化分解,明確年度重點工作任務。
領導人員的任期目標,根據領導班子任期目標和領導人員崗位職責確定。
第二十四條任期目標由事業單位領導班子集體研究確定,領導班子和領導班子正職的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報經主管機關批準或者備案。
制定任期目標時,應當充分聽取單位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代表的意見,注意體現服務對象的意見。
任期目標一般應當在領導班子任期調整后3個月內提出,并在單位內公布。對任期內進行調整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應當及時研究提出任期目標。
第五章考核評價
第二十五條完善體現事業單位特點的考核評價制度,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和鞭策作用,推動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樹立正確業績觀、敢于擔當、真抓實干、積極作為。
第二十六條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積極推進分類考核,注意改進考核方法,簡化程序,提高效率。如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時間重疊或者接近,可不單獨進行年度考核,根據年度工作情況,綜合運用任期考核成果形成年度考核意見。
第二十七條考核評價以任期目標為依據,以日常管理為基礎,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充分了解政治能力、管理能力、專業能力和改革創新能力,注重業績導向和社會效益,突出黨建工作實效。
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步考核,實行抓黨建述職評議考核制度,可以與年度考核等結合進行,重點了解單位黨組織履行抓黨建主體責任、黨組織書記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履行職責范圍內黨建責任等情況。
第二十八條綜合分析研判考核情況和日常了解掌握情況,客觀公正地作出評價,形成考核評價意見,確定考核評價等次。
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較差;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評價等次,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九條考核評價結果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反饋,并作為領導班子建設和領導人員選拔任用、培養教育、管理監督、激勵約束等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職業發展和激勵保障
第三十條完善培養教育制度,引導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進一步解放思想、改進作風,增強機遇意識、人才意識、效率意識、拼搏意識、創新意識。充分利用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等機構,加強黨的理論、理想信念、黨性修養、政策業務、領導科學等方面的教育培訓,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實踐鍛煉,著力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理論水平,提高領導能力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交流制度,統籌推進事業單位之間、事業單位與黨政機關和國有企業之間領導人員的交流。注意選拔事業單位優秀領導人員進入黨政領導班子。
第三十二條加強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后備人才隊伍建設,按照拓寬來源、優化結構、改進方式、提高質量的要求,積極發現和著力培養優秀年輕人才。
第三十三條任期結束后未達到退休年齡界限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適合繼續從事專業工作的,鼓勵和支持其后續職業發展;其他領導人員,根據本人實際和工作需要,作出適當安排。
第三十四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根據事業單位類別,結合考核情況合理確定領導人員的績效工資水平,使其收入與履職情況和單位長遠發展相聯系,與本單位職工的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關系。
第三十五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在本職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在處理突發事件和承擔專項重要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跡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從專業技術崗位到管理崗位擔任領導職務的,其擔任領導職務期間從事科研工作或者科技成果轉化工作作出重要貢獻的獎勵激勵,以及開展創新創業活動等,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落實“三個區分開來”的要求,營造鼓勵探索、支持創新的氛圍,旗幟鮮明地為敢于擔當者擔當,為敢于負責者負責。
第七章監督約束
第三十七條貫徹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完善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特別是主要負責人監督約束機制,構建嚴密有效的監督體系,督促引導領導人員認真履職盡責,依法依規辦事,保持清正廉潔。
第三十八條黨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行業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和職責分工,履行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的監督責任。
第三十九條加強對事業單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履行政治責任、行使職責權力、加強作風建設等方面的監督,重點監督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依法依規辦事,執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職責,行風建設,選人用人,國有資產管理,收入分配,職業操守,廉潔自律等情況。
第四十條發揮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等作用,綜合運用考察考核、述職述廉、民主生活會、巡視、提醒、函詢、誡勉等措施,對領導班子和領導人員進行監督。
嚴格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一報告兩評議”、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經濟責任審計、問責和任職回避等制度。加強對事業單位選人用人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于存在違規用人、違規進人、“三超兩亂”等問題的,要做到有舉必查,并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充分發揮單位黨組織和黨員的監督作用,黨員領導人員應當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所在黨支部或者黨小組的組織生活會,堅持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和民主評議黨員制度,開展嚴肅認真的黨內政治生活,營造黨內民主監督環境。
第四十一條完善單位內部治理結構和內控機制,實行權力清單制度,明確權力運行程序、規則和權責關系,公開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健全不當用權問責機制。
積極推進單位事務公開,注意發揮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在單位民主管理方面的作用,暢通職工群眾參與討論單位事務的途徑,拓展表達意見的渠道。
第四十二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組織人事紀律、工作紀律、財經紀律、廉潔從業紀律的,以及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等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領導人員應當正確對待監督,主動接受監督,習慣在監督下開展工作,自覺檢查和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
第八章退出
第四十三條完善事業單位領導人員退出機制,促進領導人員能上能下、能進能出,增強隊伍生機活力。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被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1年以上的,應當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事業單位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職:
(一)不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在大是大非問題面前立場不堅定的;
(二)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上級黨組織指示和決定不及時不得力的;
(三)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倫理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五)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或者連續2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
(六)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七)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職的。
第四十四條實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辭職程序參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五條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的退休,按照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