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工資標準表
四、相關政策
(一)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原發放的津貼補貼中,除按國家和省規定發放的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崗位性津貼、鄉鎮工作崗位補助和女職工衛生費按原規定繼續執行外,其他各項津貼補貼和原發放的年終一次性獎金均已納入績效工資總量,不再單獨發放。
(二)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按國家和省規定發放的改革性補貼,即冬季取暖費補貼、職工交通補助費、職工住房貨幣化補貼等項目,除超過規定標準和范圍發放的之外,暫時保留,不納入績效工資,今后另行規范。在規范辦法出臺前,一律不得自行建立新的改革性補貼項目、提高現有改革性補貼項目的標準和擴大發放范圍。
(三)事業單位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照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四)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離休人員的離休費計發辦法,仍按現行規定執行;退休人員的待遇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實施績效工資后,事業單位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任何津貼補貼或獎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分配,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進行嚴肅處理。
(六)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后,原按青人薪字〔2006〕467號文件規定發放的績效工資停止執行。
五、經費保障和財務管理
(一)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所需經費,根據事業單位類型不同,仍按現行經費負擔比例,分別由財政和單位承擔,財政部門在安排經費時,仍按績效工資實施前統一的事業單位工資構成項目及標準核定。由財政負擔的部分,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單位隸屬關系,由各級財政分級負擔;由事業單位負擔的部分,其經費來源渠道和支出辦法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二)規范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各類政府非稅收入一律按照國家規定上繳同級財政,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利用非稅收入和公用經費自行發放津貼補貼。
(三)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經費應?顚S,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行政事業單位工資和津貼補貼有關會計核算辦法〉的通知》(財庫〔2006〕48號)規定,加強會計核算管理?冃ЧべY應以銀行卡的形式發放,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單位工會經費、集體福利費和其他專項經費要嚴格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使用和核算。
六、組織實施
(一)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由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組織實施。各市、州要根據本意見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備案后實施。
(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統籌其他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與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加強人才隊伍建設等各項工作。要及時研究和妥善處理實施中出現的問題,確?冃ЧべY平穩實施。
(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工作指導,嚴格把握政策和程序,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檢查工作機制,指導和督促事業單位嚴格執行績效工資的有關政策,加大績效工資政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對違紀違規行為要嚴肅查處,維護政策的嚴肅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