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發〔2015〕53號文件第四條第(一)、第(二)、第(三)款規定:
(一)“老人”待遇標準計發。符合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單位中9月30日(含)前已退休且原屬于編制內的人員(即“老人”),繼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機關事業單位中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二)“新人”待遇標準計發。10月1日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計算公式為:
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1%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發月數
(三)“中人”待遇標準計發。9月30日(含)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其9月30日前按國家和自治區政策規定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與其10月1日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本人繳費年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為確保實施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后新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平穩銜接,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員(10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1.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計算公式為:
老辦法待遇計發標準=(A×M+B+C)×∏Nn=2015(1+Gn-1)
A: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工資標準。
B:9月工作人員本人的職務職級(技術職稱)等對
應的退休補貼標準。
C:按照國辦發〔2015〕3號文件規定相應增加的退休費標準。
M: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對應的老辦法計發的比例。
GN-1:參考第n-1年全區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等因素確定的工資增長率,n∈[2015,N],且G2014=0。
N: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退休年度,N∈[2015,2024]。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視同為。
2.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
計算公式為:
新辦法待遇計發標準=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月計發標準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
①基礎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1+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2×繳費年限(含視繳費年限,下同)×1%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實際平均繳費指數×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年限
實際平均繳費指數=(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N實繳
Xn、Xn-1、…X2014為參保人員退休當年至相應年度本人各月繳費工資基數之和,Cn-1、Cn-2、…C2013為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應年度全區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實繳為參保人員實際繳納養老保險費年限。
②過渡性養老金=退休時上年度全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視同繳費指數×視同繳費年限×1.4%
③個人賬戶養老金=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2)職業年金月計發標準=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