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工藝與布置
1.煙花爆竹的生產工藝,宜采用機械化、自動化、自動監控等可靠的先進技術。對有燃燒、爆炸危險的作業應采取隔離操作。并應堅持減少廠房內存藥量和操作人員原則,做到小型分散。
2.危險性建筑物和生產工序的設置應與生產能力相匹配。
3.危險品生產廠房內的工藝布置應符合生產產品的制作流程,并應便于操作人員的迅速疏散。
4.危險品生產區內,危險品生產廠房允許最大存藥量應符合《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規定;單個危險品中轉庫允許最大存藥量不應超過兩天生產需要量。
5.1.1級、1.3級廠房和倉庫應為單層建筑,其平面宜為矩形。
6.有固定操作人員的非危險品生產廠房,不得和1.1級廠房聯建。
7.1.3級廠房允許附設輔助用室,但應設置在廠房較安全的一端。
8.不同危險等級的中轉庫,應獨立設置,且不得和生產廠房聯建。
9.1.1級廠房應單機單間、獨立設置。當需聯建時,應采用防護墻隔離,或設置在抗爆間室內。當機器生產黑藥引火線時,每個生產間不應超過二臺機組;
10.混藥或配置工序,效果件制作工序,引線制作與裁切引線工序,裝藥與筑藥工序,壓藥工序,烘干工序應分別獨立設置廠房。
11.1.3級廠房中氧化劑和可燃劑的粉碎和篩選、稱原料廠房,應獨立建設。
12 .對危險品進行直接加工的崗位宜設置防護裝甲、防護板或抗爆間室。
13.1.1級、1.3級廠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3.5m2。
14.煙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和藥劑的干燥,宜采用熱水和低壓蒸汽或采用遠紅外線或利用日光烘干。當采取日光干燥時,必須在專門的曬場進行,曬場場地要求平整,嚴禁將制品直接曬在地面上,氣溫高于37℃時,應采取防陽光直接照射的措施;當采取烘干廠房干燥時,烘干廠房內的溫度,應符合產品工藝安全要求,烘干溫度應滿足《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規定,烘干廠房內應有排濕裝置,應設置感溫報警裝置。嚴禁采用明火烘干。
15.烘干廠房內危險品的堆放方式應符合下列規定:
1.產品烘干時,產品的堆垛高度不應大于1.2m,堆垛離地面不應小于0.25m,堆垛離熱源不應小于0.3m。
2.藥劑烘干時,藥劑的藥層厚度不得超過0.015m,藥劑離熱源不應小于0.5m。
16.烘干廠房和曬場應設置涼藥間或涼藥廠房。
(三)危險品的儲存,應遵守現行國家標準《煙花爆竹勞動安全技術規程》GB11652的規定,并應分類分級專庫存放。
倉庫內危險品的庫存量,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危險品生產區內的1.1級中轉庫單庫存藥量不宜超過500kg,1.3級不宜超過1000kg。
2 總倉庫區內的成品單庫存藥量不宜超過20噸,煙火藥、黑火藥藥劑庫不宜超過10噸。
3 倉庫內危險品的堆放,應符合下列規定:
A.危險品堆垛間應留有檢查、清點、裝運的通道。堆垛之間的距離不宜小于0.7m;運輸通道的寬度不宜小于l.5m。
B.煙火藥、黑火藥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1.0m;成品與半成品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1.5m;成箱成品堆垛的高度不應超過2.5m。
(四) 危險品運輸
1 危險品的運輸,應采用帶有防火罩的汽車運輸,廠內短途運輸可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手推車運輸,廠房之間的運輸也可采用人工提送的方式。不宜采用三輪車,嚴禁用畜力車、翻斗車和各種掛車運輸。
2 危險品生產區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中心線,與各類建筑物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A 距1.1級建筑物不宜小于20m;
B 距1.3級建筑物不宜小于15m;
C 運輸散露危險品的道路中心線距有明火或散發火星的建構筑物,不應小于35m。
3 危險品生產區和危險品總倉庫區內汽車運輸危險品的主干道縱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車運輸危險品的道路縱坡,不宜大于2%。
4機動車不應直接進入1.1、1.3級建筑物內,宜在建筑物門前不小于2.5m以外處進行裝卸作業。
5人工提送危險品時,宜設專用人行道,道路縱坡不宜大于8%,路面應平整,且不應設有臺階。
三、個人看法
很高興可以融入XX縣安監局這個大家庭來學習工作,在單位完善的管理體系下,各項工作都得到順利的展開。最后要真摯的感謝主管領導對我工作的指導,感謝同事的幫助。在現場監督檢測經驗不足的我,今后一定會多加學習,積極實踐,總結經驗,不斷的自我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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