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份的天氣,酷熱加暴雨。實習就在這樣的天氣下,不知不覺進入了第二階段,也不知不覺地結束。在這段實習的時間中,少了第一階段(六月份)的好奇、新鮮、膽怯與謹慎,取而代之的是對法院工作的熟稔、心情的穩重、以及對這些工作多了份思考。 下面,我將自己的畢業實習報告總結如下:
實習內容:
在六月份的提到的對卷宗的排序、送達、對判決書的校對、宣判等一些零散而瑣碎的工作每天都在繼續著,充實著實習的每一天,但在這個月的實習中對這些工作不是為做而做,而是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和了解,有了一個整體的把握:
在立案庭立案后,會把案子隨機地分到每一個法官手中(注:我所在的民二庭是經濟庭,專門負責審理經濟案件),于是每個被受理的案子開始了它在法院的歷程:
首先,第一步是聯系被告(因為雖然立案要求是要有明確的被告,但對這一“明確”的審查,一般原告能夠提供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如果是企業、單位的話,則提供營業執照,立案庭一般都是予于立案的,但這并不意味著被告能夠聯系得上或者是被找到)。聯系被告是審理案子前首先要做的第一步,需要告知被告被起訴這件事情(送達起訴狀以及原告在立案時提交的證據材料),告知開庭時間以及相應的訴訟權利但要完成這一步卻一點也不簡單:首先,是要求原告提供能夠聯系得上被告的聯系方式;如通過電話沒能聯系得上被告,則通過郵寄的方式按照身份證上的地址郵寄送達,如無人簽收或被退回,則就需要派車出去親自送達,如送達不成功,剩下的就是聯系途徑是公告送達。(關于送達,在六月份的實習報告中已有涉及,故在此不累述)。——這通常都是很令人頭疼的事情。
其次,在聯系上被告后,法院要做的是根據雙方提交的各項新的證據、事實材料負責送達對方,以便質證。同時,在這過程中,即開庭前(撤訴的除外),雙方有可能提出管轄權異議,或是財產擔保請求,或是要求法院調查取證,或是延期審理等事項請求,這時就要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活動。法官在這過程一般都還要主持當事人的調解。(如調解成功,就無需開庭,可依據當事人的和解協議制作調解書,或是依原告的申請撤訴作出撤訴裁定)
接下來的是開庭。如果是普通程序,則還需要約人民陪審員開庭,這項工作也是法院中一項必不可少的卻又很重要的工作。
大學生單位實習證明格式模
時間:2023-09-16 03:0:16大學生暑假實習證明通用模
時間:2023-09-19 16:0:03大學畢業生實習證明模板(
時間:2023-09-20 00:0:40大學生畢業實習證明通用模
時間:2023-09-14 21: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