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責任感不強
群眾隨時都需要我們的幫助,但是,在晚上我休息后,撥打110的,沒有隨時做好準備,導致到達案發地點時,案件已經結束,或者群眾已經被損害了利益。
3.缺乏足夠的耐心
當我在值班室值班,有時候會遇見喝醉或素質比較低的群眾,當他們大腦不清楚的時候,說話往往會讓我感覺厭煩,從而對他們不理、不答,甚至和他們吵架,會將簡單的案子復雜化。
(二)發現工作中的問題
1.推諉扯皮,不負責任
在派出所接處警過程中,會遇到各種各樣的糾紛,有些原本不屬于我們公安機關管轄,如房屋拆遷糾紛、企業轉制中產生的矛盾等,有些民警在接處警時,往往會以這不屬于我們管轄為由,一推了事。
2.工作拖拉,收集證據不及時
有的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會有一個認識上的誤區,就是如果是辦案,證據的收集和固定往往會比較及時和全面,而如果是調解糾紛,則不大會注意及時收集證據。
3.被管理者不配合
辦案過程中,某些被管理者仗著自己的權勢,在民警辦案或者了解案情的時候,不去積極配合,反而一味的耍蠻耍橫,不去聽從民警的勸說,用金錢和地位和法制對話,這種不良的做法和思想,嚴重的干擾了正常的執法過程,使案件不能及時偵破,給社會和自身造成極壞的影響。
四、解決的方法
(一)解決自己存在的問題
1.擺正工作態度
提高自己的工作態度,將自己及身心全部投入到工作當中。按照國家正式工作人員的作息時間要求自己,維護公安在老百姓心目中的良好形象。
2.加強學習和鍛煉
人民群眾的利益是最重要的,要加大學習法制的根本要求,時刻為人民著想,時刻武裝頭腦。要增強自己的人際交際能力,要為群眾做實事。
(二)解決自己存在的問題
1.高度重視調解工作,促進和諧社會
我們各級公安機關機關應當從和諧社會的高度切實樹立“執法為民”的理念,要把自己手里的職權看作是為公眾服務的職責,基層派出所必須要有觀念上的轉變,不能只強調偵察破案、打擊處理,應把調解民間糾紛也作為派出所的一項重要日常工作來抓,調解工作做好了,能減少國家訴訟成本,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和諧。
2.依靠社區、建立完善的調解機構
調解工作是依法治國和構建和諧社會的總要求,是一門法律知識要求很高的工作,除了要求民警具備較強的業務能力,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識外,還要緊緊依靠社區群眾組織和相關職能部門,需要有一個專門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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