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家最新產假規定: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可享受98天產假(產假98天是包括雙休日和國定假日的),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中每多一個嬰兒可增加15天。如果女職工懷孕不足4個月流產,可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之后流產,可享受42天產假。也就是說,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不過每個城市會有自己的特殊規定,下面一起來看看六盤水地區的產假天數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勞動者在生育和施行計劃生育手術時得到必要的經濟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加強生育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勞社廳發〔2004〕14號)、《貴州省職工生育保險工作實施意見》(黔勞社廳發〔2005〕1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六盤水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等依照本辦法參加生育保險。
第三條 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生育保險管理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屬地關系辦理用人單位的生育保險登記、參保、繳費、待遇審理和結算工作。待條件成熟后,實行市級統籌。
第四條 各級財政、審計、衛生、物價、食品藥品監督、人口計生和工會、婦聯等部門協同做好生育保險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險基金的籌集和管理
第五條 生育保險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則籌集,由下列資金構成:
(一)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
(二)生育保險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生育保險費的滯納金;
(四)依法納入生育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六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以上年單位職工基本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無法核定工資總額的單位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核算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均按0.5%為職工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個人不繳納。
單位職工平均工資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70%的,按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70%計算;高于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按以下渠道列支:
(一)國家機關、財政補助的社會團體和事業單位納入財政預算,在“經常性支出”或“事業支出”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二)非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
(三)企業在稅前列支。
第七條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第八條 參保單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不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停止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第九條 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一)女職工生育醫療費用;
(二)女職工政策內妊娠或自然流產醫療費用;
(三)計劃生育手術費用。
第十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產前檢查、門診流產手術(含人工、藥物和鉗夾術等)、門診計劃生育手術費用報銷最高限額由勞動保障部門合理確定,超過支付限額費用由個人負擔。
第十一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分娩住院期間發生的醫療費、手術費和并發癥產生的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規定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二條 參加生育保險的男職工,其配偶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生育費用,由生育保險基金按參加生育保險職工生育保險待遇的50%支付。
第十三條 生育保險基金不支付下列費用:
(一)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
(二)不屬于生育保險醫療服務范圍的醫療費用;
(三)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實施生育或計劃生育手術期間因醫療事故增加的醫療費用;
(四)胚胎移植的費用;
(五)新生兒的費用;
(六)超出生育保險規定范圍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生育保險實行協議醫療機構管理制度,各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人口計生、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物價等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確定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之簽訂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生育保險醫療服務用藥范圍按《貴州省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職工到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生育、流產、引產或實施計劃生育術時,協議醫療機構應認真核對參保人員提供的計劃生育、生育保險等有關證明。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不按時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按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由經辦機構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補繳欠費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繳數額2‰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征繳。
第十八條 繳費單位違反有關財務、會計、統計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帳冊、材料,或者不設帳冊,致使生育保險費繳費基數無法確定的,除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刑事處罰外,依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征繳。
第十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生育保險費流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追回流失的社會保險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生育保險協議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有將不屬于生育保險支付的費用列入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出具虛假證明或虛假收費憑證、違反醫療藥品價格管理規定和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行為,造成生育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警告并追回損失,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終止生育保險服務協議,取消協議醫療機構資格。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的參保職工,不再享受其他的生育醫療待遇。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的退休人員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的,其生育保險待遇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在生育和終止妊娠期間,按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的工資及相關福利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相關規定支付。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婚假/產假/陪產假天數 匯總一覽表 | |
國家 |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 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 死亡時, 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準,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 |
北京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七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經所在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個月。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第十八條 |
上海 | 符合法律規定結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七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還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產假十天。 《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一條 |
廣東 | 《廣東省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辦法》第十一條 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增加30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產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獎勵假。 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終止妊娠的,根據醫療機構的意見,享受15天至30天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終止妊娠的,享受42天產假;懷孕滿7個月終止妊娠的,享受75天產假。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定》對女職工生育享受生育津貼的產假天數的規定與本條第二款規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條第二款規定執行。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
問:《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廢止后,15天的晚育假是否可以繼續執行? 2017年3月21日,《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批準后,被正式廢止!稐l例》廢止后,“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規定也不再執行。具體來講,3月21日0時前已經生育且符合相關規定的,繼續享受15天的晚育假;3月21日0時后生育的,不再享受15天的晚育假。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0天的晚婚假(廣東省取消原10天晚婚假),共計3天法定婚假日. 深圳市各單位的規章制度必須符合國家或深圳市地區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深圳市婚假國家規定2019放3天的福利待遇照常發放。 | |
浙江 | 2016年 1月 1日以后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法定產假期滿后,享受三十天的獎勵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護理假。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條 |
江蘇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延長婚假十天。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 《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
天津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湖北 |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30天,其配偶享受15天護理假。 《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四川 |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規規定外,延長女方生育假60天,給予男方護理假 20天。 《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六條 |
山東 | 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福建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延長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十五日。 《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
山西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國家和本省規定產假的基礎上,獎勵延長產假60日,男方享受護理假15日。 《山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寧夏 | 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天,并給予其配偶25天護理假。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
廣西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產假五十日,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江西 | 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重慶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三十日。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當給予護理假十五日。 《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二十六條 |
海南 | 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與優待: 屬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工作人員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 《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條、第四十三條 |
內蒙古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再增加產假六十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五日。 《內蒙古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
安徽 | 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以下獎勵: (一)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基礎上,延長產假六十天; (二)男方享受十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二十天。 《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七條 |
云南 |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登記結婚的,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休假外,女方延長生育假60天,男方給予護理假30天。 |
《云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二條 | |
湖南 | 符合法定生育條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二十天。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一條 |
甘肅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十九條 |
吉林 |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結婚、生育的夫妻,按照下列規定給予獎勵或者福利待遇: (一)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職工,享受婚假十五天; (二)女職工憑生育情況證明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 ...... 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延長產假至一年,產假延長期間工資按原額的百分之七十五發放,不影響調整工資、晉升級別、計算工齡。 《吉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四十一條 |
河北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延長婚假十五天;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延長產假六十天,并給予配偶護理假十五天。 《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八條 |
遼寧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60日,配偶享有護理假15日。 《遼寧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五條 |
貴州 |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依法登記結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女方增加產假6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5天。 《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五十五條 |
陜西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在結婚登記前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在國家規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假期十天。職工合法生育子女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六十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天,夫妻異地居住的給予男方護理假二十天。女職工參加孕前檢查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天。 《陜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訂)》第四十八條 |
河南 | 依法辦理婚姻登記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再增加婚假七日;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二十七條 |
黑龍江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參加婚前醫學檢查的,增加婚假十日,假期工資照發。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日,特殊情況可以參照醫療單位意見適當延長,護理假期間工資照發。 《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三十九條 |
青海 | 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延長女方產假六十日,給予男方看護假十五日。 《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修正)》第十六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