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湖州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即產假期間工資):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享受9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享受5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享受30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按照前款第(一)項規定享受生育津貼的女職工,還可以按照下列規定享受產假及生育津貼:
(一)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剖宮產手術的,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二)多胞胎生產的,每多生產一個嬰兒,增加15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三)分娩時遇有難產實施助產手術的,增加7天的產假及生育津貼。
01
生育保險待遇的領取條件
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規定參加生育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滿6個月;
(二)符合法定條件生育或者實施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手術和復通手術的。
02
生育保險報銷所需材料
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應在產后或術后3個月內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由所在單位向指定的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生育保險待遇。所在單位不主動申請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請。申請時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
(二)浙江省計劃生育服務證;
(三)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病歷和出院小結;
(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受委托代為申領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領人出具的委托書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證。
03
產假天數
根據《浙江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5號),產假天數為: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98天,符合《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的,再增加30天,共128天;
(二)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四)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15天;
(五)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產假42天。
04
生育醫療費補償標準
職工符合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條件,在妊娠期、分娩期、產褥期內因生育發生的醫療費用,享受定額生育醫療費補償,具體標準如下:
(一)妊娠7個月(含7個月)以上生產或者妊娠7個月以上早產的,生育補償順產的為2500元,剖宮產或多胞胎生產的為3000元;
(二)妊娠3個月(含3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引產的,生育補償為400元;
(三)妊娠3個月以下流產(含自然流產、人工流產)或者患子宮外懷孕實施手術的,生育補償為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