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的新規定,除了產假有了適當的調整之外,產假的工資也有了明確的規定。各用人單位也應當遵照當地的規定去執行。孕婦在懷孕7個月以上則可向單位申請休假,產前的假期工資按以往每月的實發工資的80%發放,產期的職工享受同等的基本工資待遇。而產假工資則需要看以往實發工資以及生育津貼的比例,若實發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生育津貼發放下來后將與實發工資的差額補給員工,剩下的歸企業;本文小編將為你介紹關于肇慶產假工資發放標準及計算方法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一)、女職工
1、生育津貼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
假期天數:
(1)正常產假90天(包括產前檢查15天);
(2)獨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30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6)流產假:懷孕不滿2個月15天;懷孕不滿4個月30天;滿4個月以上(含4個月)至7個月以下42天;7個月以上遇死胎、死產和早產不成話75天。
2、生育醫療費
(1)確認生育就醫身份后就醫的醫療費用,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同醫院定額結算(超過1萬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數結算)。
(2)異地分娩的醫療費用,低于定額標準的按實際報銷;高于定額標準的,按定額標準報銷。
3、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
(1)正常產、滿 7 個月以上流產;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25% 。
(2)難產、多胞胎:上年度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50% 。
4、一次性補貼
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 300 元補貼。
(二)男職工
(1)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男配偶享受 10 天的假期,以孩子出生當月本單位人平繳費工資計發。
(2)男配偶假期工資 = 當月單位人平繳費工資÷30 (天)× 10 (天)。
二、其它
(1)經核定的生育津貼、男配偶假期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到單位,由單位管理和發放。用人單位要依據相關文件的相關規定支付給職工本人。
(2)一次性分娩營養補助費、在一、二級醫院分娩的一次性補貼,用人單位要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撥付的標準支付給產婦。
三、生育就醫手續確認
女職工在懷孕周后,凡享受人流、引產、產檢、生育等生育保險各項待遇時,從年月日起,由用人單位到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進行就醫手續確認及申報定點醫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