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愛東解釋說,符合條件再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同樣享受《條例》規定的產假和陪產假天數。
亮點4
明確再生育審批程序
符合《條例》規定,申請再生育的夫妻,應當持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核、審批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各七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審核、審批各不得超過十五個工作日。而且,審批期限不包括病殘兒醫學鑒定時間。對批準生育的,由一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發給《生育證》;對不予批準生育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理由。
鄭愛軍說,再生育審批屬于行政許可,應當根據行政許可法和河北省行政許可條例,明確規定再生育審批的期限和不予審批的處理程序。因此,《條例》做出了上述規定。
亮點5
超生要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
《條例》規定,凡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對生育雙方按以下標準各一次性征收社會撫養費:不符合該《條例》規定生育第三個子女,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職工的,按本人上年度工資總額2.5倍的金額征收;是民營企業經營者和個體勞動者的,按本人上年度純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
是城鎮無業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是農村居民的,按本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的金額征收。不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生育第四個子女的,按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征收金額各加百分之百征收;生育第五個以上子女的,征收金額以此遞進累加。
因非婚姻關系生育子女的,按雙方子女總數計算子女數,比照上述標準征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有子女而收養的,對收養人按其子女數同樣比照上述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對于不符合《條例》規定而生育的當事人,《條例》明確規定,除征收社會撫養費外,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給予處分;是其他人員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亮點6
領獨生子女證父母仍有獎勵
張紹廉表示,生育政策調整后,國家鼓勵公民按政策生育,不再獎勵晚婚晚育和獨生子女。據此,對獎勵和保障進行了修改: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不過,按照“老人老辦法”原則,《條例》明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應當享受計劃生育獎勵和相關扶助政策的,可繼續享受。
《條例》規定,對自2016年1月1日起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不再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依法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獨生子女父母,持證享受以下獎勵: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歲止,對獨生子女父母由雙方所在單位每月分別發給不低于十元的獎金;獨生子女父母,是國家工作人員、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時分別給予不低于三千元的一次性獎勵;是農村居民及城鎮無業居民的,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給予適當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