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關規定生育的婦女增加產假60天
因國家不再提倡晚婚晚育,《條例》修正案草案擬相應取消第47條關于晚婚晚育獎勵的規定,擬改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60日,并給予男方護理假15日。假期工資和獎勵照發,福利待遇不變”。
這意味著,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為晚婚、晚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晚婚的不再享受增加婚假15日,晚育的不再享受增加產假30日。
據悉,據國務院2012年4月18日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币来擞嬎,我省女職工生育今后或可享受產假158天。
取消帶有強制色彩的避孕節育措施
修正案草案取消了帶有強制色彩的避孕節育措施和已婚育齡婦女環檢、孕檢制度,提倡自愿選擇有效的節孕措施。提倡已婚育齡婦女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的環檢、孕檢和生殖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