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責百分之五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者因辭職、辭退后無工作的,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者離婚后未再婚的,全部由撫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后無工作,或者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七)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雇傭的從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支付。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并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離婚后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后未再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后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后,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領取《獨生子女證》后,經批準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罰
夫妻未經批準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藥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藥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待遇,并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無計劃生育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于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準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或者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征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于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無計劃生育者,其實際年經濟總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定的部門提供。
違反本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并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干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加倍處罰。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視為無計劃生育。對男女雙方各按以下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處罰,并征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二)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給予處罰,并每提前一年征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劃;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三)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罰。
(四)對未曾生育過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第一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罰;但因婚姻關系再生育一個孩子的不予處罰。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征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準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征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文明)單位;并按每出現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列支。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政局制定。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的,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女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管轄發生爭議時,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者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則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