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計劃生育政策規定對象:
我國《憲法》規定;夫妻雙方均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實行計劃生育是違法行為。計劃生育是我國一項基本國策。
推行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一者,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縣級(含縣級市、區,下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審批,可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1、經市(不含縣級市)以上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獨生子女患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為的;
2、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過的;或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前配偶,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孕,經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鑒定患不孕癥,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懷孕的;
4、獨生子與獨生女結婚的;
5、夫妻中一方在礦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崗位作業連續五年以上,現仍從事該項工作的;
6、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